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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诉讼法》修改的集约化图景

  

  四、民事诉讼法修改的集约化图景


  

  经过集约化修改的《民事诉讼法》,将产生从容应对民事诉讼量持续增长态势的能力。这种能力来源于以下三个方面:


  

  第一,程序效益最大化。间隔型民事诉讼模式架构下,程序井然,三大类型纠纷各有与其最相适应的程序,每类程序都沿着最符合该程序目的指向的路径运行;每类程序都按照该程序的运行规律来统筹与配置司法资源及相关资源;置身于各类程序中的法官因长期专门从事一类案件的审判,在法律适用、事实的调查与认定、在合意促进与制度形成方面积累了充分的经验,审判案件的敏感性、熟练度、对当事人诉求反应的及时性与准确性都有大幅度提升;民事诉讼程序结构由“庭审过场型”双阶结构切实转向“庭审中心型”双阶结构,审判权与审判责任界定明晰。审判权沿着符合自身运行规律的方式运行。审前阶段与审判阶段之间将形成一道“防火墙”:大量案件在审前阶段经过证据调查与准备、证据交换、合意促进、释明,会和解息讼或者调解结案。这种“削峰”效应在当前形势下尤为值得重视;少量案件经过审前阶段进入审判阶段,因为有非常充分的准备,而且,可能有损法官中立、有损程序正义的调解或者释明已经在审前阶段由审前法官完成,质证和辩论就成为庭审中心,完备地、高质量地质证与辩论将极大地提升庭审资源的利用率。总而言之,诉讼模式架构与诉讼程序结构的转型将综合实现程序效益最大化。


  

  第二,审判岗位绩效最大化。《民事诉讼法》集约化改造需要由审判法官、审前法官、调解法官、法官助理、司法辅助人员等岗位构成的复合型的审判人员架构作为必需的支撑。法院内的岗位重组将定职位、明职责,人尽其才。不同审判岗位按照不同的程序要求,实现不同的程序目的,合理分工、有效制衡、压缩裁量空间、减弱勾兑心理,形成尊法律、重程序的风气,最终实现审判岗位绩效最大化。


  

  第三,司法产品社会接受度最大化。近些年来,裁判文书粗制滥造、说理性弱、同案不同判等现象极大损害了司法产品的社会接受度。究其原因,法官敬业度不足、专业性不够是根本原因。随《民事诉讼法》集约化修改而来的是审判业务精细化分工、审判岗位分化、法官定岗明责。这将极大提升法官的敬业度、专业性,提升裁判文书质量并将使司法产品的社会可接受度最大化。


  

  结语


  

  本次民事诉讼法修改是适应市场经济迅猛发展、社会公众诉讼正义需求日益增强的新形势的一次修改,也是应对民事诉讼量持续增长引发的多重社会矛盾的一次修改。“二十年一遇”的民事诉讼法修改时机,弥足珍贵!本次民事诉讼法修改应该是求真务实、解决实际问题的修改,应该是践行司法为民理念的修改,应当是在民事诉讼法的体例结构、制度与程序设计方面与时俱进、大胆革新、讲究科学性与合理性的修改。由“粗放”到“集约”的立法理念转型是本次修法成功的理念基础。立法理念的集约化转型,不是转向罔顾程序保障、实质正义的唯效率主义,而是在程序保障法理指引下寻求诉讼资源最大化利用的可行方案。告别“粗放”的现行民事诉讼法,告别已现“滞胀”疾患的民事诉讼现状,迫切需要考虑按照不同诉讼模式为不同类型案件配置特定诉讼资源,迫切需要考虑合理安排诉讼程序结构,以求达到诉讼资源的要素投入获得最大的正义产能。本文提出,民事诉讼模式架构由案件类型一体化架构转向间隔型架构、民事诉讼程序结构由“庭审过场型”程序结构转向“庭审中心型”程序结构的初步设想,期望能对民事诉讼法的修改有所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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