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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诉讼法》修改的集约化图景

《民事诉讼法》修改的集约化图景


韩波


【摘要】民事诉讼量在近年来的持续增长及其可能带来的负面效应是我国《民事诉讼法》修改要面对的基本前提。民事诉讼修法理念由“粗放”到“集约”的转型是民事诉讼修法成功的基本保障。诉讼模式架构由“一体化”格局转向“间隔型”格局、诉讼程序结构由“庭审过场型”双阶结构转向“庭审中心型”双阶结构是《民事诉讼法》集约化修改的两项基本作业。《民事诉讼法》经过集约化修改将勾勒程序效益最大化、审判岗位绩效最大化、司法产品社会接受度最大化的民事诉讼运行理想图景。
【关键词】《民事诉讼法》;集约化;诉讼模式架构;诉讼程序结构
【全文】
  

  新世纪以来,我国一直在讨论《民事诉讼法》的修改。在《民事诉讼法》颁行20年之际,《民事诉讼法》修改建议稿将提交立法机关审议。此次《民事诉讼法》进行的是一次大型修改,首先需要就改善民事诉讼运行状况的一些基本问题提出有益建议并深入讨论。笔者欲从我国民事诉讼面临的现实挑战、我国民事诉讼进行集约化改革的必要性及诉讼模式架构与诉讼程序结构的转型方向勾勒我国《民事诉讼法》修改的集约化图景。


  

  一、从“粗放”到“集约”的修法理念


  

  近年来民事诉讼量持续增长。这是我国民事诉讼法修改所面对的基本前提。因为民事诉讼量的持续增长,困扰法治发达国家的诉讼迟缓、诉讼成本大的弊端将而成为制约我国民事诉讼功能全面发挥的障碍。诉讼迟缓具有“滚雪球”式的叠加效应,越拖越慢、越慢积案越多、积案越多诉讼进程愈加迟缓。随着时间的推移,诉讼迟缓的叠加效应将郁积严重的社会不满情绪。从近年来已经被视为突出社会问题的日益增多的涉诉信访看,我国民事审判权的社会认可度、民事裁判的社会接受度正在经历着考验。无疑,诉讼迟缓的叠加效应将使这种考验更为严峻,也会使我国民事诉讼运行陷入更大的困难之中。


  

  面对“井喷式”的案件增长,如果仍然以传统审判方式来审理案件以法院的现有资源显然很难应对。{1}目前我国的应对举措主要是增加司法工作人员数量。提升“法官、公民比”,增加法官人数,有一个不容忽视的弊端。那就是增加了提升法官待遇、充分激励法官的难度。增加法官人数,能在一定程度上缓解案件激增引发的矛盾,但是,单纯依靠增加法官人数不是可持续的治本立策。笔者认为,面对初露端倪的司法危机,需要从更高的视点、更广的视野出发,重新省视我国司法规划并在民事诉讼法立法理念的革新方面深入思考。


  

  社会生活的方方面面都需要规划的指引。规划的基本内容是如何最充分地、最有效地利用资源来实现某项事业的目的。司法也有人员、场所、设备、器物等方面的资源。如何利用司法资源来实现正义,也是需要规划的。规划有粗放与集约之分。粗放与集约是经济学中术语。著名经济学家吴敬琏认为,“粗放增长”和“集约增长”是苏联经济学家在60年代初期创造出来用以分析苏联经济增长方式的概念。在现代经济学中,一般用生产函数表达生产要素投入和产出的关系。总产出的增长可以由两组原因产生:第一组包括由各种生产要素投入增加产生的效应,第二组则涵盖由要素生产率提高产生的效应。第一组因素形成的产出增长叫做粗放增长,由第二种因素形成的增长被称为集约增长。{2}有学者对粗放与集约概念的历史来源及背景提出质疑,认为李嘉图更早提出关于“粗放”和“集约”的概念。李嘉图以资本和劳动的投入方式来区分这一对概念:同量资本和劳动投于不同的土地,就是“粗放”;同量资本和劳动投于同一块土地,就是“集约”。这里并不涉及要素投入是否增加的问题。{3}笔者以为,李嘉图最初对“粗放”与“集约”的界定不是“并不涉及要素投入是否增加的问题”,而是隐含了要素投入问题。李嘉图所言“同量资本和劳动”可以理解为单位量的要素投入。申言之,李嘉图对“粗放”与“集约”的界定是如果衡量单位量的要素投入的产出状况则为“集约”;如果根本不权衡不同产出状况所需的要素投入则为“粗放”。另一方面,李嘉图对“粗放”与“集约”的界定还隐含着这样的内涵:完成一件事所需要的资本与劳动是特定的,是有别于完成另一件事所需要的资本与劳动的。只有通过估量与权衡才能由“粗放”到“集约”。可以说,目前我国的司法规划是粗放型的。李嘉图就“粗放”与“集约”的界定对我们有启示意义。我们试图通过司法人员的增加来增加正义的产出,然而效果不理想。我们也需要通过司法规划由“粗放”到“集约”的转化来寻求提高正义产能的道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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