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基本法》施行之后的“Director of Lands v. Yin Shuen Enterprises Ltd and Another”案中,其土地被政府收回作公共房屋用途的土地所有人主张,将土地预期价值排除在补偿范围之外、规定“不得因预期获得或颇有可能获得政府或任何人批出、续发或延续任何特许、许可、契约或许可证而给予补偿”的《收回土地条例》的第12 (c)条抵触《基本法》第105条。终审法院在2003年1月17日对该案的判决中明确援引了枢密院表达的上述原则,并对《基本法》第105条发表了如下意见,即:第一,第105条没有要求基于有关财产的公开市场价值赔偿,而是基于“实际价值”。一般而言,财产就是指它能够卖得的价格,它的公开市场价值反映其实际价值。但是,情形并非总是如此。市场有时愿意支付高过财产真实价值的投机性价格,显现出收回土地机关不应当被要求支付的因素。第二,第105条只要求对该财产支付赔偿,这即是指所取得的利益。{44}因此,终审法院认为,土地因投机性因素而形成的预期价值不是土地的“实际价值”,不属于政府的补偿范围,《收回土地条例》第12(c)条不抵触《基本法》第105条。
在2007年5月25日对“Penny’s Bay Investment Company Ltd v. Director of Lands”案的裁决中,香港特别行政区土地审裁处认为,等同原则是贯穿于所有调整补偿立法的一条金线,终审法院在上宗案件中对“实际价值”发表的意见适用了等同原则,依据《基本法》第105条规定的“实际价值”计算赔偿数额与依据等同原则计算赔偿数额没有实质差别。{45}同时,对于衡量补偿是否符合等同原则所要求的公平补偿的问题,土地审裁处援引并赞同英国枢密院在对“Di-rector of Buildings and Lands v. Shun Fung Ironworks Ltd [1995] 2 AC 111”案的判决中提出的三个条件,即:第一,在收回或取得与造成的损失之间必须存在因果关系;第二,要获得赔偿,损失不能过于间接;第三,索赔人应当合理行事,以消除或减少损失,并避免招致不合理的花费。{46}
六、尚未触及的三个问题
在归纳整理香港特别行政区法院对涉及财产征用案件的判决的过程中,我们发现,相关案件的申请人(经大律师)、香港特别行政区法院法官都多次援引欧洲人权法院对用语更为宽泛的《欧洲人权公约第一议定书》第1条的解释来解释用语较为狭窄的《基本法》第105条。{47}例如,在对“Michael Reid Scott v. Government of the HKSAR”案的判决中,原讼法庭在解释《基本法》第105条中的“deprivation”一词时,便参考了《欧洲人权公约第一议定书》第1条中“deprivation”的含义;{48}在“Yook Tong Electric Company Ltd. v. Commissioner for Transport”案中,申请人(经大律师)援引《欧洲人权公约第一议定书》第1条主张,与经营相关的经济利益构成财产,限制这些经济利益构成对财产的侵扰;{49}在“Weson Investment Ltd. v. Commis-sioner for Inland Revenue”案中,申请人(经大律师)援引《欧洲人权公约第一议定书》第1条主张,税务机关因追缴税款而对个人享有财产权造成的侵扰应当与追缴税款的目的成比例,并应当控制在必要的范围之内;{50}在“Harvest Good Development Ltd v. Secretary for Justice andOthers”案和“Hong Kong Kam Lan Koon Ltd v. Realray Investment Ltd”案中,申请人(经大律师)援引《欧洲人权公约第一议定书》第1条主张,规定收回土地诉讼时效的《时效条例》第7 (2)条和规定所有权于期限届满后终绝的《时效条例》第17条抵触《基本法》第6条和第105条;{51}在对“Kowloon Poultry Laan Merchants Association v. Director of Agriculture FisheriesConservation Department of HKSAR”案的判决中,高等法院上诉法庭援引《欧洲人权公约第一议定书》第1条讨论对财产权的限制不能构成对财产征用的问题;{52}在对“Fine Tower Associates Ltd v. Town Planning Board”案的判决中,高等法院上诉法庭援引《欧洲人权公约第一议定书》第1条讨论事实征用问题。{53}
不难推测,在未来涉及财产征用的案件中,香港特别行政区法院法官、申请人(经大律/师)、答辩人(经大律师)极有可能继续援引欧洲人权法院对《欧洲人权公约第一议定书》第1条的解释来解释《基本法》第105条。因此,我们有必要比较《基本法》第6条、第105条和《欧洲人权公约第一议定书》第1条的规定,并从中归纳出香港特别行政区法院在对财产征用案件的判决中尚未触及的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