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与法院、人民调解委员会的受案界限不清
什么性质和程度的案件可以在社区法庭去解决?社区法庭究竟是一种起诉前调解,还是在基层法院立案后仍可能被交到社区法庭去审理?在调解无法达成协议的情况下,社区法庭有无审判权?社区法庭和人民调解委员会之间是怎样分工的?社区法庭的调解可以邀请人民调解员,人民调解委员会的调解可以邀请基层法官,那么这两种调解有什么实质性的区别?是否有必要进行这样的分工协作?就基层法院与社区法庭之间的关系,不同的法院有不同的做法。存在着法官“盲目积极”、主动揽案的情况,以至于邻里之间纯道德问题也会有法庭参与调解,而另一方面,涉及几十人的群体案件也在社区法庭进行了简易审判。有的法院尊重当事人的选择权;但有的将社区法庭的调解视为起诉受理的前置条件。有的法院在社区法庭没有达成协议的案件,在当事人向基层法院起诉后,直接进入审判庭审理,有的则又被送回社区法院审理。社区法庭和基层法院立案庭、审判庭之间的关系没有厘清。在社区法庭和人民调解委员会的关系上,基本上没有人能够说清楚,确切地说,是没有人想过这个问题。
3.调解的效力
社区法庭的调解是法院调解还是法院的委托调解,或者是人民调解?在社区法庭主持下达成的调解协议,当事人如果没有自动履行,当事人能否申请执行?如果不可以申请执行,是否可以申请司法确认?如果不可以申请司法确认,是否具有合同的效力?由社区法官主持的调解协议与人民调解委员会主持的调解协议,哪一个效力更强?从现有的法律规定看,人民调解委员会主持的调解协议,不仅具有可诉性,而且还可以通过司法确认获得强制执行的效力。由法官主持的社区法庭的调解协议的效力是怎样的?没有规定。能否视为法院的委托调解?不能够。委托调解是在当事人诉到法院之后,由案件的审判组织出面进行的委托。社区法庭主持调解的案件并没有经过基层法院的立案,不存在委托法院的前提,那么其作出的调解协议也就不能视为委托法院之作的调解书了。
4.工作时间无法保障
虽然各个法院对社区法庭的工作时间都有硬性规定,也大都在法庭外的宣传栏公示,但实际的工作时间并不能严格执行,法官工作的随意性很大。如我们在某街道社区法庭规定的周三上午工作时间去走访,却未见到法官值班。街道办事处的工作人员介绍说,这种情况并不鲜见。不确定甚至是略显随意的工作时间,让社区法庭的正规性受到质疑。问卷调查显示,在不愿选择社区法庭解决纠纷的受访居民中,有43.32%的人将原因归结于法官不常驻以及法官工作不定时。
这种情形主要是因为社区法庭法官并非专职,多出自法院内部工作最为繁忙的立案庭和民事庭,法官的外派让法院本来就短缺的人手更加捉襟见肘。社区法庭人员紧缺不仅反映在法官方面,也反映在法警的配备上。我们实地走访发现,目前天津市内没有一个社区法庭有法警常驻。群众纠纷虽小,但当事人情绪往往很激动,很容易出现过激行为。{17}在法警无法配备的情况下,各个社区法庭只能各显神通,或者由街道协调配备一名管片民警,或者把街道社区法庭建在派出所附近,或者把法庭设在区政府大院里。但这些终究都只是临时性的补救措施,不能从根本上确保法庭的安全。
5.资金匮乏,财政支持力度不够
谁为社区法庭提供财力支持和物质保障,是社区法庭在实际运行中所遇到的最大困难。天津市交通事故巡回法庭目前采用的是“以法院为主,基层法院和街道办事处、交管队共同承担”的模式。具体是办公地点由街道办事处提供,装修费用由法院和街道、交管队共同垫付,办公设备由法院自备。由于各办公地点基本没有装修,所以实际上就是基层法院一家在独自支撑着社区法庭的运转。但基层法院的财政预算本来就不充裕,要让其在法院之外再“养”几个法庭,大多叫苦不迭,严重损害了基层法院建立社区法庭的积极性。天津市内六区中,有四个区没有建立社区法庭,给出的理由均是资金困难。其他两个区也只是有选择地在个别街道建立,没有一个区有能力在所辖的每一个街道都设立社区法庭。南开区人民法院对外宣传已在全区的12个街道建立社区法庭,但因资金限制,只能将其中两个社区法庭作为示范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