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运行的基本概况
天津市目前的“社区法庭”有两种,一个是按街道划分的审理普通民事纠纷的社区法庭(以下简称街道社区法庭),另一个是交通事故巡回法庭。六个中心城区都建立了交通事故巡回法庭,但只有两个城区同时建立了街道社区法庭。
1.交通事故巡回法庭的情况
交通事故巡回法庭通常由基层法院和交管支队联合设立。设立交通事故巡回法庭的原因主要是近几年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的增多。以和平区法院为例,交通事故纠纷受案量已在该法院排第二,并有逐年上升的趋势:2009年受理120余件,2010年受理280余件,2011年仅2月份就发生交通事故600多起。
办公场所通常由交管支队提供场地和设施的支持,但也有的法庭并没有固定的办公场所,需要解决纠纷时就在交管队的某间办公室解决。办公时间也不统一。有的法庭周一至周五全周办公,有的法庭每周星期三、五全天办公,有的法庭只是在接到交管队的通知时才去。法庭的组成人员,通常会有一名基层法院民事庭的法官和书记员、交管队调解员各一名。具体的法官人选,有的法院在一定时期内是固定的,有的法院则是每周任意选派。交管队调解员有的由在职交警担任,有的是已经退休的交警。此外,有两个区的司法局也派驻了专职调解员,有一个区还聘请了人民调解员。
交通事故巡回法庭的职能主要是诉前调解。如果当事人双方能够达成一致,法庭出具调解协议,并监督调解协议的履行。如果双方不愿意接受调解或调解不能达成协议的,就告知当事人到法院诉讼。由于各基层法院对这类法庭的支持力度不同,此处的诉调衔接也并不相同。其中两个法院已经将交通事故案件的处理权下放到了该巡回法庭,当事人到基层法院起诉立案后,还得回到该法庭,接受交通事故巡回法庭的审理和判决。其中的一个法院还规定,如果没有该法庭出具的“已经交通事故巡回法庭处理,但未达成协议”的证明,基层法院将不予立案。
2.对街道社区法庭的调查
南开区人民法院是天津市第一家成立街道社区法庭的法院。街道社区法庭的法官从南开区人民法院四个民庭中各抽调一名法官以及若干书记员进驻街道办事处,每名法官轮流在12个街道的社区法庭工作。街道社区法庭的办公场所就设在街道办事处。工作时间同基层法院的办公时间。法庭的主要职能是诉前调解、简易案件的审理、普法宣传、提供法律咨询等。受案范围主要是标的较小、案情简单的民事案件,如赡养、婚姻、物业、劳动等。遇有纠纷时,法官会同“五员一警”即人民陪审员、社区法庭协审员、人民调解员、特邀监督员、公安片警对当事人先进行调解。调解成功并需要制作调解书的,由社区法庭出具调解书。调解不成的,转入社区法庭的审判程序,继续调解,调解不成的,出具判决书。据南开区人民法院提供的数据,去年全区的街道社区法庭调解纠纷2400余起,诉前调解成功率为91%。经社区法庭调解后,进入审判程序出具调解书的约为200件,出具判决书的案件有15起。
另一个设立社区法庭的是河北区法院。2010年,河北区人民法院将所辖10个街道中的四个诉讼服务工作站发展为街道社区法庭,但由于人手不够,其中的一个法庭并未实际运行。被派往社区法庭的两位法官来自于立案庭,每周在三个社区法庭只值班一个上午。法庭的主要工作是诉前调解、法律咨询、诉讼指导以及对调解协议进行司法确认,但不享有进行审判的职能。所涉纠纷大多是事实清楚、案情简单的民事案件,且以赡养、婚姻、抚养为主。
(二)存在的问题及原因分析
1.缺失设立的法律依据,定位不清
社区法庭究竟是基层法院的派出法庭还是单独设立的解纷组织?是司法性质的机构还是民间组织?有些人认为它是基层法院的派出法庭,并将之称为社区巡回法庭,调解过程中邀请人民调解员的行为被视为人民陪审员参与审判的行为。但是,如果它是基层法院的派出法庭,那么它就应该享有独立的审判权,能够做出独立的裁决,但在所考察的对象中,只有一个法院认为它的社区法庭享有这样的权利。而且社区法庭对人民调解员的邀请也具有临时性和随意性,不符合我国对陪审员的严格选任程序。从这一点上看,社区法庭的调解具有民间的性质。但又无法否认法官在社区调解中的作用,有些法庭还享有司法确认的权利,这又使得它与纯粹的人民调解有所不同。在实际的调查中,有近43%的群众认为社区法庭是司法机构,近33%的群众认为是行政机构,有近24%的人则认为是民间组织。这使得有近38%的人会因定性不明,效力无法保障而不选择社区法庭解决纠纷。南开区街道社区法庭和河西区的交通事故巡回法庭之所以取得了突出的成绩,是因为受到了“区各部门领导的重点关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