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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诉调结合新模式的探索

民事诉调结合新模式的探索



——以整合现行调解路径为基础

郭小冬


【摘要】在民事纠纷大调解的格局下,调解的种类繁多,主持调解的力量分散,实效性差。而人民调解作为一种诉讼外解决纠纷的主要方式,对于分流案件、缓解诉讼压力有着重要的意义。为了保证人民调解的长效发展,应当使之充分发挥自身的优势,使协议真正建立在当事人自愿的基础上。司法的优势在于法的运用,因此诉讼中的法院不宜采取说服教育的方式审理案件。对调解协议进行司法确认,既使人民调解获得了司法的支持,也体现了司法最终审查的权威地位。
【关键词】诉调结合;社区法庭;司法确认;事后监督
【全文】
  

  一、引言


  

  伴随我国经济持续不断增长的一个现象是民商事纠纷的数量也在逐年递增。仅就诉至法院的案件数量而言,据最高人民法院2008年公布的数据显示,新中国成立60年来,全国法院共审结民事案件1.17亿余件,占各类案件总数的58.50%。其中,改革开放以来审结民事案件1.01亿余件,占新中国成立以来审结民事案件总数的86.32%。{1}到了2009年,全国法院受理民事一审案件5800144件,审结5797160件。这两个数字在2010年上升为6090622件和6112695件,分别上升了5.01%和5.44%。{2}另一项数据则显示,从2006年至2010年,我国法院年受案量从855.5万件上升到1099.9万件,而法官的人数从2006年的19万人变化为2010年的19.3万人。{3}


  

  人少案多的矛盾使法院,尤其是承担各类案件主要审判任务的基层人民法院不堪重负,造成诉讼效率低下、草率结案、诉讼不公、涉诉信访等一系列负面后果,严重影响了法院的形象和公信力。为了促使纠纷的快速解决,及时化解纠纷,维护社会的安全和稳定,民商事案件分流解决成为现阶段理论研究与司法改革的重要指导思想。据最高人民法院2010年工作报告显示,在各级法院2009年审理的各类一审案件中简易程序的适用率达到64.79%。{4}依照民事诉讼简易程序审理的案件一般具有争议标的额小、案件事实清楚、是非分明、双方无实质性争议的特点,甚至有些案件纯粹是双方怄气或者只需要一个权威性的判定即可获得履行。这些案件本可以获得快速的解决,但由于诉讼外纠纷解决机制的欠缺,当事人只能寻求诉讼的帮助;而受制于现行《民事诉讼法》的规定,诉讼的各方必须要严格按照法律既定的程序才可以获得纠纷的解决。不要说普通程序,即使是简易程序,{5}对于这些案件,仍然是显得过于繁琐,增加了当事人纠纷解决的成本,无端的耗费了本已相当紧张的司法资源,使得法院无法集中力量去审理那些更具有社会影响的重要的民事纠纷,同时也不能满足当事人快速解决纠纷的诉求。


  

  如何快速有效的化解当事人的纠纷,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同时确保法院公正、高效的运作,成为理论和实务界急需要解决的课题。综观各种解决方案,主要有诉讼内和诉讼外分流的两条路径:一是大力发展仲裁、人民调解等民间组织,鼓励更多的民商事案件通过诉讼外途径解决,构建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另一种是在诉讼途径解决方面,增设小额诉讼程序,通过比现行简易程序更加简化的速裁程序来解决一些相对比较简单的民商事纠纷,降低诉讼成本,节约司法资源。这两条路径均有大量的理论研究成果产生,此处不再赘述。{6}


  

  在实践方面,突出的表现是调解这种传统的纠纷解决方式再次得到重视。除了在舆论宣传方面强调“和为贵”的传统价值观以引导民众形成“重视调解,淡化诉讼”的纠纷解决观外,国家还通过立法机关和司法机关颁布一系列的立法、司法解释和审判政策不断地强化调解的重要地位。从最高人民法院2002年发布《关于审理涉及人民调解协议的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开始,历经《关于人民法院民事调解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2004年)、《关于进一步发挥诉讼调解在构建和谐社会中积极作用的若干意见》(2007年)、《关于建立健全诉讼与非诉讼相衔接的矛盾纠纷解决机制的若干意见》(2009年)、《关于进一步贯彻“调解优先、调判结合”工作原则的若干意见》(2010年),直至2010年8月人大常委会以立法的形式颁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调解法》,调解作为一种民商事纠纷解决手段的重要地位最终得到法律的正式确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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