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们知道,商标权具有很强的地域性。商标权的地域性是指一个国家或地区依照其本国的商标法或本地区的商标条约所授予的商标权,仅在该国或该地区有效,对他国或该地区以外的国家没有约束力。换句话说就是,每个国家对他国授予的商标权利不承担保护的义务。
本案对迈克尔·乔丹最为不利的是他并未在中国注册以“乔丹”命名的任何商标。相反,乔丹体育却已经在中国境内注册了很多“乔丹”、 “qiaodan”、“Jordan”字样的商标,而且都已得到商标局的核准。因此,迈克尔·乔丹若想跟乔丹体育打商标侵权官司,胜诉率几乎为零。这也是迈克尔·乔丹提出姓名权诉讼的原因。
据媒体报道,法院目前暂未受理这起案件,因为需要对迈克尔·乔丹法律顾问团提交的诉状进行短时间的审核,然后决定是否审理该案件。
姓名权与商标权冲突怎么办?
毋庸置疑的是,迈克尔·乔丹享有自己姓名的姓名权,作为知名人士,无论其姓名翻译成什么语言和文字,他的姓名权都受法律保护。同样毋庸置疑的是,乔丹体育将“乔丹”两个字注册成为商标,享有商标权,也受法律保护。根据最高法院的司法解释,如果商标权侵犯他人姓名权,也要承担赔偿损失和消除影响等法律责任。
那么关键是什么?
第一个关键是:“乔丹”是否让相关公众把它和“迈克尔·乔丹”联系起来,如果不能形成联系,则无法说明侵犯他人的姓名权。大家也许还记得“刘德华烤鸭”的事件,世界上叫刘德华的人不只是香港四大天王之一的刘德华一个人,只要经营者在使用商品品牌的时候,没有“搭便车”的行为,没有误导相关公众的故意,则不能认定为侵犯他人姓名权。就乔丹而言,喜欢体育的人可能会将之与迈克尔·乔丹联系起来,但时装界的人可能认为是名模乔丹,歌剧界的人可能认为是指挥家乔丹。但就本案而言,由于领域相同,乔丹体育使用的“乔丹”二字很难不让人联系到“迈克尔·乔丹”。
第二个关键是:“乔丹”是否被滥用。前面说到“乔丹”二字容易让玩体育的人联系到迈克尔·乔丹,从而无形之中提高乔丹体育的商品知名度和美誉度,但这种联系如果未被乔丹体育故意放大和利用,则是否侵权还存在不确定性。
胜负关键是迈克尔·乔丹未及时维权。
我们注意到,乔丹体育公司在2000年开始使用“乔丹”这一商标。按照乔丹体育公司自己的说法,从2000年起,诞生于福建晋江的乔丹体育奋发图强、稳步成长,伴随着中国体育事业的辉煌跨越新世纪。在此期间,乔丹体育在使用“乔丹”品牌的同时,做了大量的广告,使之成为中国家喻户晓的品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