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能动执行——基层人民法院推进社会管理创新之思考

  

  6、能动执行,社会救助体系要完备


  

  能动执行要求社会救助体系要完备。最高法院2007年1月15日出台的《关于为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提供司法保障的若干意见》(法发【2007】2号),提出要“完善司法救助制度,彰显司法人文关怀”。如今,程序性终结留下的积案中,绝大部分为无财产可供执行案件,而这些结案中的部分申请人因受到不法侵害造成身体伤残、财产损失或自身长期生活贫困等原因,生活极度贫困,急需用钱解决目前基本生活、住房、看病、就业等涉及切身利益问题。[25]对此,许多法院都建立了执行救助体系,在自身力所能及的范围内,通过司法救助的方式发放一部分救助资金予以帮助,但往往也只是杯水车薪,起不到根本性解决问题的作用。而如今,我国拥有着一套日渐成熟的社会救助以及医疗保障体系,如由政府主导,法院推动,民政和社保、卫生等部门相互衔接,把进入法院视野的涉诉特困人员纳入到现行的社会救济保障体系中,实现对涉诉特困人员的救助与国家救济体系的对接,即法院借助国家现有的医保、低保制度和社会救济体系对困难群体进行救济,这不仅对有效解开无财产可供执行造成执行难“死结”,更重要的是保障了困难群众的基本生活,维护了社会稳定。


【作者简介】
钱仁伟,扬州市邗江区人民法院,法学硕士。
【注释】沈德咏:《人民法院推进社会管理创新的几点思考》,载《人民司法》,2010年第21期第5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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沈德咏:《人民法院推进社会管理创新的几点思考》,载《人民司法》,2010年第21期第4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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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扬州市邗江区人民法院为例,制定了《扬州市邗江区人民法院执行流程管理规定》、《扬州市邗江区人民法院执行积案管理规定》、《扬州市邗江区人民法院统一查询流程管理规定》、《扬州市邗江区人民法院执行案件办案审限节点规定》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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杨柳:《略论执行工作联动威慑机制的构建》,载《法律适用》,2009 年第 4 期总第277期,第95页。
《王胜俊在全国高级法院院长会上提出:人民法院工作与“三项重点工作”的十个结合点》,来源:http://www.chinacourt.org,发布日期:2010年04月25日。
公丕祥:《人民法院参与社会管理创新大有可为》,载《法制咨询》,2011年第3期,第61页。
茶莹:《执行救助 扶困解难保民生——对云南法院涉诉特困人员救助机制的调查》,载《人民法院报》,2010年5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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