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能动执行,理念先行。在2010年全国高级法院院长会议暨全国法院队伍建设工作会议上,王胜俊强调,能动司法是人民法院司法理念的重大创新。这要求我们执行人员不能只着眼于办案,还应当着眼于社会管理目标的实现;不仅注重司法工作的良好法律效果,还要服务于大局、服务于政治、服务于人民,在服务大局中维护国家和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树立便民、亲民、利民的司法理念[19];不能机械式工作,而应在工作中发挥主观能动性,积极探索最优解决方案。
2、能动执行,内部管理要跟上。能动执行要求做到加强内部机制管理,为实现执行工作高效有序打下良好的基础。在执行庭或局内部,做到统一执行人员配置、统一警用车辆管理,构建动态可控、人岗匹配、人事相宜的集约化人力资源管理体系;批量集中办理诸如调查身份信息、工商登记情况,查询银行存款、土地使用权、房屋、机动车等常规性执行行为;加强内控机制建设落实,保障执行公证廉洁,制定符合实际、能够覆盖执行全过程的流程管理,设计详尽具体的办案流程图表,明确各个环节的任务、期限和责任[20],实现各个环节的环环相扣,无缝衔接,使每个执行人员的行为都有章可循,每个执行行为有据可查,案件的入口和出口管理井然有序。依靠内控机制管案,避免消极执行、违法执行,同时也有效的防治执行工作中存在的执行不公、执行腐败的现象。同时,在法院内部,实现审执部门互动,信息互享,有利于执行人员迅速了解案情以及被执行人履行能力状况,大大提高执行效率。
3、能动执行,外部管理要配合。能动执行要求其他部门积极配合,为法院开展执行工作创造良好的外部环境。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2010]15号《关于建立和完善执行联动机制若干问题的意见》明确规定,为形成执行工作新格局,建立健全解决执行难问题长效机制,确保生效法律文书得到有效执行,切实维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维护法律权威和尊严,推进社会诚信体系建设,建立和完善执行联动机制。[21]因此,人民法院应积极与其他部门建立联动机制,在日后的执行过程中将被执行人的情况向联动单位通报,并通过联动单位系统查询,迅速、准确地获得执行信息,或由联动单位采取行动。如与公安部门建立联动,可以通过定位系统查询到老赖们的藏身之地或其车辆;与民政部门建立联动,可以对生活特别困难的申请执行人按照相关规定及时做好救助工作;与检察部门建立联动,可以对拒不执行法院判决、裁定以及其他妨害执行构成犯罪的人员依法从严追诉。另外,可以借助车辆管理、金融信贷管理、工商登记、出入境管理等联动,使被执行人履行义务前,在车辆买卖、贷款、注册公司、出入境等方面受到限制。法院与其他部门建立的联动机制,对督促被执行人自动履行义务,起到了很大的威慑作用。如今,基层法院通过整合社会资源,运用多种渠道、多种手段、多种方式,形成合力,已成为解决“执行难”,推进社会管理创新的一种重要方式。诚然,执行联动机制需要联动单位的积极协助配合才能得以成效,为执行工作创造良好的外部环境。对不协助或拒不履行法律义务的党政干部在一定范围内予以通报,并将此作为考察提拔任免干部的依据之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