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99年最高人民法院在给中央的《关于解决“执行难”问题的报告》中形象地将其概括为“四难”,即“被执行人难找,被执行财产难寻,协助执行人难求,应执行财产难动”。、[15]面对执行难,近20年来,国家颁布或修改相关法律法规来应对执行难问题,如《民事诉讼法》中加大执行力度的修改,以及法院自身采取了各种方法,然而这些方法只是在局部或表面上对“执行难”有一定程度的缓解,总体成效并不尽如人意。当下,从全国范围来看,执行积案“案台高筑”现象依然严峻,一些生效法律文书得不到实际有效执行,无形中助长了恶意逃债的不良社会风气,司法裁判的权威和公信力遭受贬损,因执行不到位引发的信访和涉法上访也大量出现,一定程度上影响了法治社会、和谐社会和平安社会的建设。[16]
通过对近几年的执行积案进行梳理、归纳,“执行难”案件类型主要分为以下几类:
一是民间借贷执行案件
改革开发以来,我国以市场经济为导向的改革,创造了大量社会财富、集聚了大量民间资本,国家提出要重视发挥民间资本作用,自2008年全球金融危机爆发以来,民间融资市场日益活跃,使得各地民间借贷案件或多或少的出现增加现象。以扬州市邗江区人民法院近三年新收民间借贷案件为例,2009年为189件,占全年新收案件的11.4%,2010年为227件,占该年新收案件的16.77%,2011年为,291件,占该年新收案件20.11%,每年新收该类案件数及其占该年新收案件总数的比例都呈上升趋势。进入到执行阶段的民间借贷纠纷案件,其执行难体现在:1、执行标的数额大,许多案件执行标的动辄为几十万元;2、被执行人或无履行能力偿还,或被执行人已于诉前外逃,即使有财产可供执行,但远不足以清偿所负债务;3、此类案件的被执行人往往是多起执行案件的同一被执行人,即被执行人多处借贷无力偿还所致。
二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执行案件
此类案件在审判过程中,若未能达成调解协议并快速了结的话,绝大部分终将进入执行程序,且执行难度也会相当的大。此类案件的执行难体现在以下四个方面:1、此类案件的被执行人及其财产不易查找,尤其涉及被执行人为外省、外市人,将更加增加此类案件的执行难度;2、此类案件的执行标的往往比较大,远远超过被执行人的承受能力,若肇事者所驾驶车辆未买保险或不在受保险范围之内,也势必加大执行的难度;3、在意想不到的交通事故发生之后,被执行人往往选择逃避责任,不主动履行义务,反而想方设法转移财产,躲避法院的执行;4、此类案件的申请执行方当事人,对未能执行到位他们期待的款项,表现为情绪激动,认为法院执行不力,动辄上访,增加了社会的不安定因素和影响平安建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