所以,从人民法院自身的基本职能看,人民法院作为社会管理的重要主体,必须做到紧跟社会发展的步伐,积极参与社会管理创新,为司法工作更加契合社会发展、满足人民需要发挥应有的作用。
(二)基层人民法院积极参与社会管理创新是实践司法能动之要求
最高人民法院王胜俊大法官提出,“人民法院是党领导下的人民法院,是人民民主专政的重要国家机关,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的建设者、捍卫者,担负着巩固党的执政地位、维护国家长治久安、保障人民安居乐业、服务经济社会发展的重要职责。”[9]“人民法院的本质是人民性,为人民司法,为大局服务,是人民法院一切工作的根本出发点,人民法院的任何决策,制定的任何政策,都要从实际出发,从满足人民群众的实际需要出发,要体现民意,反映民意,服务民意。”[10]“各级人民法院要切实把人民群众的诉求作为加强和改进工作的重点,把人民群众的满意度作为衡量和评判工作的根本标准,不断满足人民群众的新要求新期待。”[11]这些“司法为民”的理念是司法能动的现实基础。司法能动要求人民法院在履行参与立法、规范秩序、保障权益、实现全社会的公平正义的宪法职责中,必须与时俱进,主动工作,跟踪研究社会经济发展中出现的新问题、新情况,面临新形势、早谋划、早研究,在进一步强化解决矛盾纠纷,维护社会稳定直接功能的基础上,强化“为大局服务、为人民司法”的能动司法观。[12]
从司法必须贯彻和落实“党的事业至上、宪法法律至上、人民利益至上”的角度,司法具有政治性、法律性和人民性的统一性,总的来说,司法是以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为中心的政治事业。司法制度的本质属性和我国司法发展的阶段性特征,决定了人民法院必须坚持能动司法。坚持能动司法与推进社会管理创新是内在统一、相辅相成的,能动司法是推进社会管理创新的必然要求,推进社会管理创新是能动司法的应有之义。[13]
二、基层法院参与社会管理创新过程中存在的“执行难”问题
通常,权利人通过法院的裁判使权利得到确认,并希望义务人按照法律文书自动履行义务,使权利得到实现,而现实中常常出现义务人总是拖延甚至恶意逃避履行,使得权利人不得不依法申请法院强制执行。“司法权威是法律权威的实现机制,而执行权威是司法权威从法律上的权威向事实上的权威转化的根本环节”[14],而执行过程中的“执行难”便成了横亘在司法权威从法律上向事实上转变的一道沟壑,使人民法院所作的判决确定的法律权威黯然失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