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能动执行——基层人民法院推进社会管理创新之思考

  

  一般狭义上认为社会管理只是政府行政职能的组成部分,或是从“被动司法”、“消极司法”的角度认为,司法权仅是一种判断权,比如法院审判部门仅负责审理依法提起诉讼的案件,并不认为与社会管理有多大关系,法官的形象就是“立法者所设计和建造的机械操作者,法官本身的作用也是消极的”[3]。但若从宏观上审视,即可发现司法是国家实施社会管理的一项最重要、最有效的手段。面对如今公民社会的逐步建立和完善,社会自治功能得到强化,社会管理主体也日益多元,不仅仅限于政府及其他国家机关的管理,还包括其他社会主体的管理,比如各种行会、协会等社会组织和企事业单位等,这种社会管理主体的多元化,导致社会管理方式多样化,其中有些社会管理是显性的,有些社会管理是隐性的。如最高院发布的司法解释对整个社会产生影响便是一种显性的社会管理,而通过一则案例的审判可以起到规范、指引社会行为的作用,这可看作是一种隐性的社会管理。[4]可见,司法是国家运用法律手段管理社会的重要渠道,而人民法院在推进社会管理创新中具有重要地位。


  

  (一)基层人民法院参与社会管理创新是其自身职能之要求


  

  司法是中国法治建设中的核心环节,法治的关键在于法律的实施和实现,司法使法有了真正的意义。[5]人民法院作为国家的司法机关,通过行使审判职能,调节各种社会关系,保障法律的指引作用、评价作用、预测作用、教育作用、强制作用的实现,规范人们的行为,促进社会秩序的建立保障社会生活的正常运行。[6]人民法院的基本职能主要有以下两个方面:


  

  1、解决社会矛盾纠纷之职能


  

  作为国家的审判机关,人民法院最直接的司法功能便是定纷止争,人民法院在审理民商事案件中,通过调节社会各种经济关系,起到防止社会转型引发的利益冲突扩大化的作用;人民法院审理刑事案件,通过打击刑事犯罪,来保护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人民法院审理行政案件,依法审查诉讼双方的权利和义务关系,维护人民的正当利益。可见,人民法院对社会矛盾的化解是人民法院参与修复被破坏的社会关系的直接社会管理。故,人民法院解决社会纠纷的过程,也是增加社会和谐,减少不和谐的社会管理过程。


  

  2、维护社会秩序之职能


  

  人民法院适用法律处理社会纠纷,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利,保障正常的社会经济生活,打击犯罪,制裁违法行为,使得人们的思维方式也在法治框架内运行,达到引导规范社会正常有序和谐发展。“当代社会控制机制正在经历由意识形态控制向法律控制的转变过程,需要具备理性规约能力的控制机制来满足社会发展的需要,客观上催生和促进了法律或司法控制的发展。”[7]运用法律进行裁判的法院,在控制社会关系中必将具有重要的地位。又如庞德所言,“法院具有控制社会的功能,其实质在于维护社会秩序的政治权威,通过运用作为社会控制的手段或方法之法律,对每个人所施加的压力迫使他自己行为维护文明社会并阻止他人从事反社会行为。”[8]所以,从人民法院维护社会秩序的角度来看,这种社会管理具有更深层次、更持久力的效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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