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量刑建议:实践、问题和对策

  

  (四)完善量刑建议工作的配套制度


  

  要实现量刑建议工作的全面深入推进,还须建立完善相应的配套保障机制协同配合。


  

  一是制定统一的量刑标准。量刑标准,即由国家司法机关根据具体的事实和情节对量刑在实体上进行细化,设定每一类甚至每一个罪名的量刑规格,包括确定在范围上的最低和最高限制以及在何种情况下允许超出最低、最高限等{4}。虽然量刑裁判和量刑建议是由不同的主体实施的,对量刑标准的主观认识和评价必然存在一定程度上的差异。但是在实务中需要对同一刑事案件进行量刑上的评价,量刑裁判和量刑建议应当遵循统一的量刑实体标准,检法两家应当加强沟通交流,在量刑规范化问题上达成共识。对于多发性的类案,地方检察机关与法院依照法律规定,探索建立符合地方实际的量刑意见标准,实现量刑的精确化、精细化,避免同罪不同罚的现象。二是建立证据开示制度。法院在开庭前组织控辩双方进行必要的证据展示活动,控辩双方也可主动沟通,使辩护律师在获悉公诉方量刑建议和全部量刑证据的前提下,进行充分的量刑辩护的防御准备工作{5},这不但有助于平衡控方和辩方的力量对比,也能使双方对彼此手中的证据有一个认识,有助于形成自己的证据链思维和逻辑能力,较好地避免“证据突袭”现象的出现,提高量刑建议的质量和该项工作的效率。三是完善律师辩护和法律援助制度。“获得辩护律师的权利是以抗辩双方寻求正义为基础的刑事司法制度的必要组成部分。”{6}我国辩护律师的出庭率比较低,绝大多数刑事案件被告人或者近亲属未聘请辩护律师。为保障被告人的量刑辩护权,保障检察机关量刑建议制度价值的实现,适度扩大指定辩护[12]和法律援助[13]的范围。四是建立完善公诉人权益保障机制。公诉人提出量刑建议可能导致被告人或被害人一方产生对立情绪,尤其是省、州、市院一级直接提出无期徒刑或死刑建议的,有可能造成被告人或被害人情绪的严重对立,迁怒于公诉人并将矛头指向公诉人,公诉人执业风险增大。因此,有必要加强对公诉人人身权益的保护,确保其正当履行职责。


【作者简介】
于天敏,单位为重庆市人民检察院。
【注释】为了便于统计分析,本文的实证研究数据以重庆市某检察分院辖区开展量刑建议工作的10个基层检察院的办案数量为基础,统计时间为2009年3月至2011年5月。
该《纪要》对有关证据审查、证据移送、量刑建议的范围、依据、庭审程序、控辩回应、特定案件的量刑程序、量刑建议的提出与采纳等10类问题作了统一规范。
辖区有6个基层院制定了规范性文件,包括s区检察院制定了《案件量刑建议暂行规定》、《公诉案件量刑建议暂行办法》;D县检察院制定了《量刑建议实施办法》;T县检察院制定了《量刑建议工作实施细则》;B区检察院制定了《常见量刑情节量化简表》、《常见罪名量刑建议简表》;Y区检察院制定了《量刑建议实施指南》;C区检察院制定了《量刑建议工作规程》。
因篇幅所限,文中仅列举了25个常见量刑情节中的2个量刑情节的量刑量化标准。
因篇幅所限,文中仅列举了15个常见罪名中“故意伤害罪”的量刑量化标准。
以辖区检察院专门针对量刑提出抗诉的案件为例,2009年有9件,2010年则下降为4件,抗诉的案件绝对数和抗诉率呈双降低趋势。援引法治日报的数据,从全国来看,最高人民法院指定的首批120多家试点法院,共办理15种罪名4.6万余件案件,95%左右采用了量刑建议,上诉率、抗诉率以及二审改判、发回重审率普遍下降。
如J区人民检察院办理的周某故意伤害案,在审查起诉阶段被告人拒不认罪且不对被害人进行赔偿,据此,J区检察院建议判处被告人周某有期徒刑十个月至一年六个月。但是在法庭审理中,被告人态度发生转变,自愿认罪,并愿意赔偿被害人,其辩护人提出对其适用缓刑的建议。法院最终判处被告人周某有期徒刑十个月,宣告缓刑一年。
对于重大、疑难、复杂和拟建议适用缓刑或者免除处罚等类型的案件,量刑建议由检察长或者检察委员会决定。
如S区检察院规定,对于一般公诉案件的量刑建议,由办案组讨论并经参加人员签字后,将讨论记录报公诉科科长签字决定。但是随着主诉检察官人数的增加,办案组的人数减少,该区检察院拟取消讨论笔录,而要求承办人直接将讨论的过程和结果反映在审查报告中。
如重庆市检察机关正在推行的在押人员未决羁押表现评鉴制度,该制度主要针对犯罪嫌疑人的在押表现而设,将未决羁押期间的表现通过量化考核评定后,纳入量刑酌定情节,直接对量刑建议产生影响。
刑事诉讼法》第165条规定:在法庭审判过程中,遇有下列情形之一,影响审判进行的,可以延期审理:(一)需要通知新的证人到庭,调取新的物证,重新鉴定或者勘验的;(二)检察人员发现提起公诉的案件需要补充侦查,提出建议的;(三)由于当事人申请回避而不能进行审判的。
我国指定辩护案件范围主要包括:被告人是盲、聋、哑人或未成年人的;可能判处无期徒刑、死刑的重大刑事案件;共同犯罪案件中没有得到辩护人的法律援助的。
我国法律援助的案件范围主要包括:公诉人出庭的案件,被告人因经济困难或者其他原因没有委托辩护人的,人民法院可以指定承担法律援助义务的律师为其提供辩护;被告人是盲、聋、哑或者未成年人而没有委托辩护人的,人民法院应当指定承担法律援助义务的律师为其提供辩护;被告人可能被判处死刑而没有委托辩护人的,人民法院应当指定承担法律援助义务的律师为其提供辩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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