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是适用量刑建议的刑种有限。在司法实践中,检察机关量刑建议集中在有期徒刑,对判处拘役、无期徒刑、死刑和附加刑的很少提出。主要是由于“幅度”的问题而难以操作,比如无期徒刑、死刑是确定刑种,缺乏裁量幅度。又如罚金刑法律仅规定下限,未规定上限,相较于主刑而言更难把握。
三是建议内容单一。目前,实践中往往只针对刑罚进行建议,很少对刑罚执行辅助措施或其他相关内容提出建议。重庆市某检察分院辖区很少针对可能被判处管制、宣告缓刑的罪犯的执行辅助措施提出建议,90%的基层检察院只在量刑建议书中罗列法定、酌定量刑情节以及具体的量刑建议,类似璧山县检察院加入禁止令内容的极少,社会帮教等方面的建议内容更是鲜有触及。
(三)提出方式不规范
按照《检察院指导意见》第11条规定,检察机关的量刑建议也可以在公诉意见书中提出。而《量刑程序意见》第3条第2款规定:“人民检察院提出量刑建议,一般应当制作量刑建议书”。《量刑程序意见》实施以前,重庆市某检察分院辖区有2个基层院提出量刑建议不制作专门的量刑建议书,而是在公诉意见书中提出。《量刑程序意见》实施后,尚有1个基层院仍沿用公诉意见书方式当庭提出量刑建议。据统计,辖区基层院制作专门的量刑建议书的占全部案件的87.45%,以公诉意见书形式提出量刑建议的占案件总数的12.55%。可见,不论是规范性文件的规定还是实践操作,量刑建议的提出方式尚未完全统一规范。
(四)形成机制的诉讼构造不足
量刑程序改革是要解决量刑不公正、不透明、不均衡以及量刑裁量权缺乏制约评价的问题,而要解决这些问题就需要设置相对独立的量刑程序,构建公诉方、辩护方、被害人方和裁判方共同参与、互相制约的量刑机制{1}。而从我们调研的情况看,量刑建议的形成机制主要是检察机关单方的内部工作机制,尚未充分体现应有的控方、辩方、被害人平等参与的诉讼构造特征,影响量刑建议的质量和效率。
目前,辖区检察院的量刑建议形成机制存在诉讼构造不足、讨论合议不充分两个比较突出的问题。
一是未建立诉讼参与人意见征询机制。现阶段,辖区检察机关提出量刑建议依据的是侦查机关的量刑证据,没有建立起系统专门的听取侦查机关、辩方、被害人等诉讼参与人量刑意见的工作程序。加上检察机关在作出正式量刑建议决定前听取辩护人、被告人、被害人三方意见的征询机制缺失,无法及时掌握有利于被告人的量刑证据或被害人方的合理诉求。[7]由于程序公开不够、协调平衡不够,致使检察机关掌握的量刑证据不尽全面准确,容易导致量刑建议不全面进而在庭上“搁浅”。J区检察院在实践中就曾遇到一件案件,该案仅因公安机关没有及时收集犯罪嫌疑人自首的证据,检察机关又没有建立诉讼参与人量刑意见听取机制,而未能及时掌握被告人“自首”这一法定量刑情节,导致该案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既严重影响量刑建议的准确性、稳定性,又影响了办案效率。
二是内部讨论合议不充分。根据《检察院指导意见》的规定,主诉检察官决定提起公诉的一般案件,由主诉检察官决定提出量刑建议。重庆市某检察分院辖区检察机关一般也以谁决定起诉、谁提出量刑建议为原则,对一般案件量刑建议的刑种、幅度、执行方式等可以由主诉检察官自行决定,而不需要经过集体讨论。提出量刑建议的程序一般为:案件承办人提出—部门负责人审核—分管检察长批准[8],量刑建议讨论机制普遍缺失。调研表明,重庆市某检察分院辖区实行量刑建议讨论机制的基层检察院仅有2个。[9]由于缺乏内部讨论合议机制,对主诉检察官的量刑建议提起权监督制衡不够,可能影响量刑建议的质量和权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