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量刑建议:实践、问题和对策

  

  三是量刑建议推动了公诉人业务能力的提高。依法行使量刑建议权是检察机关履行求刑职能的具体表现,这就要求公诉人改变以往侧重定罪的执法观念,更加重视对量刑情节的全面把握,牢固树立定罪与量刑同等重视、实体公正与程序公正相统一、打击犯罪与保障人权相统一、办案的法律效果、社会效果和政治效果相统一的理念。在审查起诉中,公诉人需客观全面审查案件证据,提高证据审查能力;在法庭审理中,公诉人需合理安排证据出示顺序和辩论重点,提高指控犯罪的能力;在审查法院判决、裁定中,公诉人还需要具备较高的审查判决、裁定的能力,对量刑确有错误、符合抗诉条件的,要依法及时向法院提出抗诉。以上程序设计和工作要求客观上对公诉人提出了更高的素能要求。


  

  四是量刑建议强化了对被告人及辩护人权益的保障。将量刑纳人法庭审理,使得法院的量刑程序更加公开透明,由于量刑程序更加透明,被告人通过庭审了解到相关的量刑情节和可能会被判处多重的刑罚,也知悉了被判处该刑罚的原因和理由,并充分参与了量刑辩论,往往更容易息诉服判。同时,在一个相对公开、透明的环境下,控审双方的权力可以形成相互牵制的关系,并增加辩方提出量刑辩护意见的机会。


  

  二、存在的问题


  

  重庆市某检察分院及辖区的量刑建议改革虽然取得了一些成效,但调研中发现,由于重定罪轻量刑的传统思想依然存在,加上立法不能及时跟进、量刑建议的配套机制滞后、检法两家沟通协调还有欠缺等,导致量刑建议改革还存在诸多问题。如提出的主体具有局限性、提出的内容单一、提出的方式不统一、量刑建议的形成机制未体现诉讼构造特征、变更机制缺乏灵活性、采纳评价机制不健全等。


  

  (一)提出主体具有局限性


  

  目前,开展量刑建议工作的主体主要是基层检察院。本着循序渐进的原则,重庆市检察分院一级的量刑建议工作尚未全面展开。《检察院指导意见》5条规定:“建议判处死刑、无期徒刑的,应当慎重”;《量刑程序意见》3条规定:“量刑建议一般应当具有一定的幅度。”死刑和无期徒刑相对确定,实践中对死刑、无期徒刑的量刑建议,检法两家还存在争议。此外,对比较敏感的案件、新类型的案件以及疑难复杂案件是否提出量刑建议,实践中也存在担忧。一方面检察机关提出的建议一旦未得到法院采纳,是否应当立即提出抗诉,检察机关感觉难以操作;另一方面法院如果不采纳检察机关的量刑建议,改判其他刑种,容易引发被告人、被害人申诉上访,激化社会矛盾,法院有此担忧。从慎重的角度出发,重庆市某中级人民法院与重庆市某检察分院对可能判处无期徒刑以上刑罚的案件的量刑建议工作没有全面展开。同时考虑到案件平衡,对于共同犯罪案件,只要有一个被告人可能被判处无期徒刑及以上刑罚的,检察机关对全案被告人均不提出量刑建议。


  

  (二)适用范围和建议内容不全面


  

  一是量刑建议适用的罪名有限。《法院指导意见》只规定了对15种罪名提出量刑建议,重庆市某检察分院辖区大部分基层院实践中也只对该15种罪名提出量刑建议(10个基层院中只有4个单位拓宽了罪名范围),对包括职务犯罪在内的其他罪名不能进行事前的量刑建议监督。如H区检察院在与法院沟通协调时,法院坚持认为检察机关应当严格执行《法院指导意见》的规定,只能对15种常见罪名提出量刑建议,而对其他类型的案件不予配合。再以职务犯罪案件为例,辖区个别基层院职务犯罪案件判处缓刑的比例高达70%,许多被判处轻刑的被告人一般都有自首、退赃、认罪态度好等法定或者酌定量刑情节,法院在量刑时往往减(从)轻幅度过大,存在不规范裁量的情形。如Y区基层院2010年办理一起共同贪污、受贿案,2名拆迁工作人员在拆迁过程中收受贿赂14万、11万,量刑均应在10年以上。按照现有规定,检察机关不能向法院提出量刑建议来规范法官的自由裁量权。后法院仅以被告人有自首和退赃情节直接减两档量刑,判处有期徒刑3年6个月,刑罚裁量明显不规范。因该案量刑畸轻,检察机关启动了抗诉程序,浪费了司法资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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