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量刑建议:实践、问题和对策

  

  表1:B区人民检察院常见量刑情节量化简表(节选)[4]


  

  ┌────┬─────────┬───────┬────┐


  

  │量刑 │基本要求 │细化要求 │基准刑 │


  

  │情节 │ │ │调节幅度│


  

  ├────┼─────────┼───────┼────┤


  

  │未成年人│综合考虑其对犯罪 │已满14周岁 │-40%- │


  

  │ │的认识能力、犯罪的│未满15周岁 │60% │


  

  │ │动机和目的、犯罪时├───────┼────┤


  

  │ │的年龄,悔罪表现,│已满15周岁 │-30%- │


  

  │ │是否初犯,个人成长│未满16周岁 │50% │


  

  │ │经历和一贯表现。 ├───────┼────┤


  

  │ │一般按最高幅度减 │已满16周岁 │-20%- │


  

  │ │刑。 │未满17周岁 │40% │


  

  │ │ ├───────┼────┤


  

  │ │ │已满17周岁 │-10%- │


  

  │ │ │未满18周岁 │30% │


  

  ├────┼─────────┼───────┼────┤


  

  │老年人 │严重暴力犯罪,65岁│65岁以上 │-30%以下│


  

  │ │以上减20%以下,75├───────┼────┤


  

  │ │岁以上减30%以下。│75岁以上 │-50%以下│


  

  └────┴─────────┴───────┴────┘


  

  (二)提出量刑建议的案件比例及采纳率逐年提高


  

  重庆市某检察分院辖区11个基层检察院中,有10个已全面开展量刑建议工作。目前,辖区检察院开展量刑建议的案件类型主要侧重于《法院指导意见》规定的15类案件,其中有4个基层检察院对所有类型的案件提出量刑建议。量刑建议试点以来,辖区检察机关提起公诉11 800件16 177人,其中提出量刑建议7 953件11 168人,占全部案件的67.39%(件);法院采纳6 422件9 012人,采纳率为80.75%(件)(见下图1)。检察机关提出量刑建议的案件数占当年公诉案件总数的比例由2009年的47.18%上升到2011年的83.12%(见下图2)。


  

  表2:B区人民检察院常见罪名量刑建议简表(节选)[5]


  

  ┌──┬─────────────────────────────────────┐


  

  │罪名│量刑 │


  

  ├──┼─┬───────┬─────────────────────┬─────┤


  

  │故 │确│起刑事实 │起刑幅度 │起点刑 │


  

  │意 │定├───────┼─────────────────────┼─────┤


  

  │伤 │起│1)致一人轻伤 │6个月-1年6 │1年 │


  

  │害 │点│ │个月 │ │


  

  │罪 │刑├───────┼─────────────────────┼─────┤


  

  │ │ │2)致一人重伤 │3年-4年 │3年 │


  

  │ │ ├───────┼─────────────────────┼─────┤


  

  │ ├─┤3)手段特别残 │10年-12年 │10年 │


  

  │ │确│忍,致一人重 │ │ │


  

  │ │定│伤,造成6级 │ │ │


  

  │ │基│严重残疾。依 │ │ │


  

  │ │准│法应处无期以 │ │ │


  

  │ │刑│上刑罚除外 │ │ │


  

  │ │ ├───────┼─────────────────────┼─────┤


  

  │ │ │4)故意伤害致 │10年-15年 │12年 │


  

  │ │ │1人死亡。依 │ │ │


  

  │ │ │法应处无期以 │ │ │


  

  │ │ │上刑罚除外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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