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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完全定型背景下的协商性法律监督

【作者简介】
孙静,单位为奉贤区人民检察院。
【注释】本体论之提法源于法之本体论,在法哲学的视野中又是指哲学本体论具体化之结果。本体论哲学首先关注的是存在(sein),即客体。(参见:阿图尔·考夫曼,温弗里德·哈斯默尔.当代法哲学和法律理论导论.郑永流,译.北京:法律出版社,2002:15.)法学研究中借用本体论来指代自己研究对象的也越来越多,如陈兴良的“本体刑法学”,刘远的“刑法本体论及其展开”。此处借用“法律监督本体论”来指代法律监督的基本内涵,对象、体系、地位等。
在CNKI中以“题名”为索引项,键入“宪政”“检察”两个关键词,发现有40多篇关于在宪政视角下思考检察机关法律监督权的文章。为了探清近些年来,各学者及部分实务者以宪政为视角挖掘法律监督权的具体理路,本文选取发表在核心期刊及综合性期刊的一些文章作为分析样本。
美国学者凯斯R.孙斯坦在宪法民主及公法理论领域内颇有建树,其对现实政治生活中各种民主生活及政治现象考察后,发现人们对政治生活中某些观点、理论或概念存在分歧,但并不影响这些观点、理论或概念的继续存在。政治生活中,政治参与者在某些问题上达不成一致意见,但并不影响政治活动的继续进行,这就是未完全理论化的主要观点。(参见:凯斯.R.孙斯坦.法律推理与政治冲突.金朝武,胡爱平,高建勋,译.北京:法律出版社,2004:39-90.)
如2007年曾经围绕中国检察制度和基本职能,多名学者之间展开了一场论战,其对问题的讨论甚至超出了学术范畴,演变为学术动机及学术品性的争论,但最终对于检察制度、检察职能也未有实质定论。(参见:朱孝清.中国检察制度的几个问题.中国法学,2007,(2):108-131;崔敏.为什么检察制度屡受质疑—对一篇重要文章中某些观点的商榷.法学,2007,(7):17 -22;王守安.学术批评应当客观理性—评《为什么检察制度屡受质疑》一文.法学,2007,(9):14-18;肖松平,学术争鸣中的常识、常理和常规—为《为什么检察制度屡受质疑》一文辩护.衡阳师范学院学报,2008,(4) :26-30.)
绩效考核源自1970年代以来,西文国家为了应对当时全球化的外部竞争压力和国家内部的政府信任危机,借鉴并吸收了各类私营企业中对人事的管理办法—绩效管理。通过绩效机制的引入,西文各级政府工作效率出现了极大提升,也赢得了社会民众的广泛信任。其后我国的行政管理中也大量引进绩效考核。(参见:蔡立辉.政府绩效评估的理念与方法分析.中国人民大学学报,2002,(5) :93.)
如《公安机关人民警察执法过错责任追究规定》公安部令第41号);《公安机关执法质量考核评议规定》(公安部第60号令);《公安机关人民警察执法过错责任追究规定》公安部令第41号)。再如防止违法操作的补充规定《公安部关于坚决禁止公安干警刑讯逼供的决定》(公发【1992】6号文件)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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