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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完全定型背景下的协商性法律监督

  

  再以检察机关与法院为例,在检察机关、法院,上至最高院下至各个基层院,内部均有很多考核。单以2005年最高人民检察院制定的《检察机关办理公诉案件考评方法(试行)》来说,全国各基层检察院在此影响下纷纷制定了更细化的绩效考核指标。较为普遍的就是不起诉率、撤回起诉率、无罪判决率、抗诉成功率和追诉纠错率。以无罪判决率来说,有些地方“如果出现一起无罪判决案件,不但取消评优资格,还要追究责任。”{17}再以抗诉成功率来说,一旦检察机关对某一案件作出了成功抗诉,那么公诉部门在年度的绩效考核中将会获得数目不小的加分,这些加分直接与每位干警的福利、晋升挂钩。相反,被监督的人民法院其内部的考核指标则完全相反。检察机关每成功提起一例抗诉,自己将在考核中丧失很多分数。再比如,法院判决一起无罪案件将会有很多的考核加分,但检察机关则会因为无罪判决会失去很多分数。除此之外,法院内部对法官还有调解率、息诉率、上诉率、发回重审率、维持原判率众多指标{18}。而这些考核指标直接与检察机关的考核相冲突。可以说,在两家不同的考核利益导向下,监督者与被监督者形成了利益博弈的态势,所以,监督工作能顺利开展是难以想象的!


  

  (二)面子心理学下的法律监督工作


  

  在宪政的思想下,“限权”是权力动作中的最核心问题。只有权力受到良好的监督,权利才能得到更好的保护。但在我国立法思想乃至治国思想下,权力者拥有善的品德及善的行为,因此监督可有可无或至少不那么重要。整个社会形成奇怪的现象——整个社会都在提倡监督,但也在反对监督,行政机关及行政机关工作人员最为明显。


  

  出现监督与反监督的局面,在于监督与被监督之间有一种微妙的心里关系:一个自身有污点,甚至违法违法乱纪的,怕被揭露,怕影响单位整体形象和考核成绩,因此反对监督;经得起检查的人,欢迎监督,但检查后确实并不存在大的问题{19}。


  

  考察法律监督权运行的过程,就必须揭示法治过程的真正状态。有学者认为,“仅就法律文本分析,中国的法律与西方国家的法律并无太多不同,中国声称要实行法治国家已有多年,并也确实作了多年努力,但法治化所描绘的理想图景似乎依然是那么遥不可及,是什么原因造成了今天中国法治化的困境?跳开法律的层面,面子文化其实是一个绕不开的重要因素”{20}。以禁酒令来说,虽然国家机关有诸多的吃喝禁令,但吃喝之风屡禁不止。究其原因,“面子”要承担重要责任。如领导视察工作,下级不请吃喝,上级会失面子;下级请吃,上级不去,下级认为上级不给面子。另外,吃喝档次与面子大小直接挂钩,排场越大,面子越大。将如此的面子原理应用于法律监督工作,结论同样值得深省—被监督的次数越多,说明工作越不到位,自己在同行面前或今后工作中越没面子,因此反对监督。


  

  从本质来说,监督是对被监督者的帮助,有利于被监督者从善。这一朴素原理可以从无数官员的悔过书中得以知悉。如后悔自己当初没有接受监督,怪组织及身边人对自己监督太少。可实际情况是,被监督者在未被监督前意气风发地行使权之时,一般都反对监督,并不断为监督制造阻力。原因何在?恐怕与中国法治陷入困境的因素一样—“面子”,即便不是唯一原因,也是重要原因。在法律监督权的行使中,引入“面子”因素更能说明检察机关开展法律监督工作的艰巨性。


  

  监督经验表明,被监督者通常认为监督者严格行使监督权,便是监督者不给自己面子,而一般走过场式的监督就是给面子。在被监督之前,被监督者认为自己工作做得出色,或者不出色,但存在的问题绝对不能曝光,一旦曝光将不仅使自己在上级面前失去面子,甚至因面子问题致使未来仕途及相关的物质利益同样丧失。出于面子考虑,会反对监督,并想尽方法为监督制造阻力。通常而言,所制造的阻力与其存在的问题成正比关系。问题越大,对监督者制造的阻力越大,反之亦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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