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释】参见杨军:《名牌战略与知识产权--法律保障制度研究》,知识产权出版社2010年版,第30页。
参见 William M.Landes,Richard A.Posner:《
商标法的经济学》,《商标通讯》1988年第3期,270页以下。
参见王莲峰:《论我国商业标志立法的体系化》,《法学》2007年第3期。
卡米尔·伊德里斯:《知识产权:推动经济增长的有力工具》,曾燕妮译知识产权出版社,2008年版,第150页。
李祥章:《WIPO 传统与非传统商标审查研讨会简述》,《中华商标》2010 年第 2 期。
邓宏光、周园:《
商标法的未来发展-兼论我国<
商标法>的第三次修改》,华南师范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11年8月第4期。
详见《2010年中国商标战略年度发展报告》,来源于中国商标网:
http://sbj.saic.gov.cn/tjxx/,2012年2月20日访问。
文学:《商标使用和商标保护研究》,法律出版社2008年版,第182页。
根据《
商标法》29条之规定,两个或者两个以上的商标注册申请人,在同一种商品或者类似商品上,以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申请注册的,初步审定并公告申请在先的商标;同一天申请的,初步审定并公告使用在先的商标,驳回其他人的申请,不予公告。即说明在同日申请的特定条件下,商标使用在先的所有人才具有优先权。根据《
商标法》31条之规定,申请商标注册不得损害他人现有的在先权利,也不得以不正当手段抢先注册他人已经使用并有一定影响的商标。这一条文规定了两种情形,其一是损害他人现有的在先权利,其二是以不正当手段进行恶意抢注,这两种情形都有条件限制,而且规定的很不细致,对两种情形并未做出对象、主管要件等具体规定,这种规定在立法上存在问题,这两种情形应该分立为两个条文并且具体化。
前引,文学书,第155页。
此种模式中提到的一部法律为主,可能有人指出要么是《
商标法》要么是《
反不正当竞争法》,但是我个人认为应该以《
商标法》为主,尽管《
反不正当竞争法》有相关商业标志的规定,但是这部法律只是起到消极保护企业利益,规范市场秩序的作用,不能体现《
商标法》促进企业商标保护不断完善的宗旨。
王莲峰:《商业标示立法体系研究》,北京大学出版社,2009年4版,第127页。
邓宏光、周园:《
商标法的未来发展-兼论我国<
商标法>的第三次修改》,华南师范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11年第4期。
王莲峰:《商标法学》,北京大学出版社2007年1版,第39页。
前引,文学书,第220页。
郑成思:《知识产权论》,法律出版社2003年版,第93页。
安青虎译:《保护知识产权巴黎联盟大会和世界知识产权组织大会关于驰名商标保护规定的联合建议》,《工商行政管理》2005年第5期。
杨军:《名牌战略与知识产权--法律保障制度研究》,知识产权出版社2010年版,第63页。
刘春田:《民法原则与商标立法》,《知识产权》2010年第1期,第3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