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浅议我国商标法律制度的修改完善

  

  (二)新型商标立法的欠缺


  

  商业标志随着现代营销和商务现状的变化而不断丰富,商标概念不管扩大,特别是受到互联网电子商务迅猛发展的影响,逐渐出现准备用在互联网上的商标申请。互联网商标的影响力和价值可能比传统意义上的商标的影响力和价值更大,因为全球互联网的存在使得互联网商标具备为全球公众浏览并受其影响的条件,可见这一商标形式对未来经济社会发展的影响重大。早在上个世纪末,美国专利商标局(USPTO)接收的用于互联网相关产品或服务的商标申请数量呈现90%的年增长量,如1999年,共有12000件商标申请中包含“.com”的后缀,而在1994年只有4个包含这种后缀的商标申请。[4]笔者相信随着我国互联网和电子商务的发展,我国的互联网商标申请必然出现井喷现象,但遗憾的是我国《商标法》内容并未涉及互联网商标,特别是域名商标的问题,虽然我国《商标法》也有兜底条款,如第38条第四项:“给他人的注册商标专用权造成其他损害的,构成商标侵权。”这一条文可以理解为没有使消费者避免实际的“最终误认、混淆”是构成商标侵权的必要条件,但是这样的弹性条款没有明确化。虽然商标和域名之间存在冲突,学者之间存在不同意见,但是面对电子商务迅猛发展,《商标法》第三次修改不得不对这一问题给出明确解决方案。如果在这方面缺乏立法,则修改后的《商标法》也很难和国际商标法相接轨。


  

  除了电子商务方面的新型商标的出现,随着经济快速发展其他非传统的商标形式也不断涌现,如一些非视觉商标,声音商标、动态商标、气味商标、触觉商标、味觉商标等,为适应经济发展需要,国际上很多国家都将可申请商标注册的标志扩大到所有事物标识,如美国、欧盟等发达国家对包括声音、气味等在内的非传统商标进行保护,[5]我们周边国家和地区的商标法律中对此也有类似的规定,如日本、新加坡和中国香港等。商标注册标识范围的扩大是未来商标法的必然趋势,[6]我国《商标法》将可申请注册的商标局限于传统的视觉标识是不够的。


  

  (三)商标国际注册内容的立法缺陷


  

  我国于1989年7月4日加入《商标国际注册马德里协定》,该协定在同年的10月4日生效。之后又加入《商标国际注册马德里协定有关议定书》,为配合这两个公约在我国的实施,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于2003年6月1日新颁布《马德里商标国际注册实施办法》。可见关于商标国际注册没有相关法律做出明确规定。据2010年中国商标战略年度发展报告统计,截至2010年底,累计通过马德里体系领土延伸指定中国的申请量为154302件,连续6年位居世界第一;中国申请人提交的马德里商标国际注册申请累计达11427件,由世界第八位升至第七位,在发展中国家排名第一。[7]但是关于商标国际注册的条件和内容只是由一个工商总局的实施办法来做出规定,这样不利于更好的保护越来越多到国外申请商标权的商标权。我国倡导“走出去”战略和品牌战略,如果将商标国际注册相关内容在《商标法》上做出明确规定,这样更方便中国的企业和个人到国外申请商标国家注册。



第 [1] [2] [3] [4] [5] [6] [7] [8] 页 共[9]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