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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议我国商标法律制度的修改完善

  

  笔者前面所述目前我国还没有统一的调整商业标志的法律规范,很多规范都是由一些单行的法律法规和最高人民法院的相关司法解释来做出规定,据知识产权专家王莲峰在《论我国商业标志立法的体系化》一文中的粗略统计大约有20多个规定商业标志相关法律规定的法律文件,如:《民法通则》、《公司法》、《反不正当竞争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商标法》、《商标法实施条例》等等。[3]这些法律效力层次不同的各种规范性文件之间缺乏系统性和协调性,不仅不利于营造公平合理的商标保护环境,易造成法律适用上的错误,甚至产生司法实践中的相关侵权问题,如最近媒体“炒”的比较热的苹果Ipad侵权案例中,苹果公司Ipad产品有可能受到全国工商部门的“通缉”,不仅产品下架,而且可能面临巨额罚款。但是法院的判决还没有出来,各地工商部门依据的是《商标法》第53条,对于未经商标注册人的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引起纠纷的,商标权人可以向法院起诉,也可以请求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处理。一旦,工商部门认定侵权行为成立,可责令立即停止侵权行为,没收、销毁侵权商品和专门用于制造侵权商品、伪造注册商标标志的工具,并可处以罚款。其中“工商部门认定侵权行为成立”说明工商部门对商标侵权具有一定的裁定权,这与法院判决之间可能会产生冲突,而且各地工商部门对Ipad商标侵权案件认识不一,裁判结果也可能千差万别,难以做到公平合理的解决该案件。


  

  而且这些法律文件规定的各种商业标志的管理部门不一,易产生管理部门的职能交叉,如对于驰名商标的保护问题,调整这一商业标志的法律文件有《商标法》、《商标法实施条例》、《驰名商标认定和保护规定》、《反不正当竞争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标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等,从这些文件中可以找到管理部门包括国家工商局商标局、地方各级工商管理部门、公平交易局和海关,而质量认证标志和环境认证标志则由环保局来管理,商品形象化和商业外观的管理部门却出现空缺。这些职能交叉的管理部门在执法过程中产生混乱在所难免,如何达成共识成为难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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