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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议我国商标法律制度的修改完善

浅议我国商标法律制度的修改完善


曾雄


【关键词】商标法;新型商标;商标国际注册;未注册商标;驰名商标
【全文】
  

  现代各国经济竞争很大程度上体现在知名企业的品牌竞争上。品牌的塑造不仅仅靠企业主体自身的经营,而且需要良好法律制度环境的支撑。其中,商业标志法律制度是支持和促进品牌战略最重要的制度之一。[1]


  

  商标是21世纪国家经济发展的“黑金”。商标能够帮助企业树立商业信誉,对国民经济良性运转有着非常重要的作用。商标促进经济发展的作用主要表现在它的两方面基本功能上:一是帮助消费者决定购买商场上的哪一种商品;二是促使企业投资开发并提供符合消费者质量需要的产品和服务。[2]商标的两方面功能是互动的,同时影响着经济活动的发生与发展。商标基本功能的发挥依托于良好的法律制度环境的构建,因此探讨如何进一步完善我国商标法律制度有着重要的现实意义。


  

  一、我国商标立法现状


  

  我国第一部商标立法是1982年8月24日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以下简称“商标法”),这也是我国第一部知识产权法律。商标法的颁布实施开创了中国知识产权法律的先河。随着改革开放的深入和市场经济的发展,商标法于1993年2月22日完成了第一次修改。为了加入WTO,并且和TRIPs相衔接,我国于2001年10月27日对商标法进行了第二次修改。经过了两次修改,商标法得到一定程度的完善,从整体上已经达到国际先进水平,但是与WTO《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议》(TRIPs)等国际公约相比仍然存在诸多差距。


  

  仅有一部商标法难以形成完善的商标法律制度,必定要有相应的详细实施规则,反观我国商标立法现状,我国虽然有商标法企业名称登记管理规定等法律法规,但是我国缺少系统和高度协调的商业标志法律制度,我国尚未制定如德国的《商标和其他商业标志保护法》相类似的统一商业标志法律制度,在我国现行的商业标志法律制度中,商标、商号、原产地标志等商业标志都是靠单行法律法规进行分别保护。


  

  二、现行商标立法缺陷


  

  (一)分散立法,职能交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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