据此,我们认为,非法证据排除规则是指司法机关工作人员以违反法律规定的方式或者违反法定程序收集的证据,不得作为刑事案件定罪量刑的依据{2}。
(二)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的制度价值
现代法治理念中,程序正义被提高到一个前所未有的高度,正所谓程序正义是最直观的看得见的正义。因此,程序正义成为刑事司法孜孜以求的重要价值诉求,追求程序正义也就成为司法改革的方向。程序正义相对于实体正义,更加强调司法过程的公平和裁判过程的公正。非法证据排除规则虽然是一个集实体和程序为一体的规则体系,但是作为一项重要的证据法制度,其程序价值更加受到青睐,并成为这一规则在全世界范围内得到确认和应用的重要原因。笔者认为,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的制度价值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其一,人权保障。保障人权是刑事司法所追求的一项重要的价值目标,也是刑事诉讼制度构建的重要价值基点。刑事司法的过程又是一个典型的国家权力的运行过程,因此,在这一过程中,公权和私权之间的博弈是一个永恒的焦点。“刑事诉讼以及证据制度,包括证据排除规则,就是在保持对个人的公正待遇和保持国家控制犯罪所需的权力之间的平衡中发展起来的。”{3}因此,国家权力与公民权利是一种此消彼长的关系,限制国家权力与保障公民权利在本质上是一致的。由于国家权力具有异化倾向,因而其对公民权利的侵犯不可避免。在刑事司法过程中,司法权对公民权的侵犯颇为常见,与行政权对公民权的侵犯相比较,前者往往更为严重,而司法机关运用非法证据作为定罪量刑的依据对犯罪嫌疑人和被告人人身权的侵犯或剥夺,又是刑事司法中最为多发且形式相对隐蔽的侵权类型。如果适用非法证据排除规则,否定那些通过非法手段获得的证据的证明力,就可以达到对国家权力的适当限制,规范司法权的运行。同时,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的适用,使司法机关工作人员严格按照法定程序和使用合法手段收取证据,可以从根本上遏制非法证据的产生,从而为人权保护提供强有力的制度保障。
非法证据排除不仅可以有效保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合法权益,使其人身自由不因刑讯逼供等非法取证行为而被剥夺,而且还可以保护一般社会公民的合法权益,因为取证过程一般会涉及到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之外的其他公民的利益,非法取证行为难免会对这些人的权益造成侵害。因此,“从某种意义上讲,每个社会公民都有被非法取证的可能性,所以使用非法证据实际上是侵犯了社会所有成员的利益。”{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