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的理论分析和立法完善
杨善长;夏理淼
【摘要】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的建立和健全是我国刑事诉讼法律制度逐步走向完善的标志。《关于办理刑事案件排除非法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和《
刑事诉讼法修正案草案》对非法证据排除规则做了系统规定,但是这两部法律文件中的相关规定还有待完善,我们有必要对这两部法律文件中关于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的相关规定存在的缺陷和不足进行剖析,并提出《
刑事诉讼法修正案草案》的完善意见。
【关键词】非法证据;排除;程序;举证责任
【全文】
非法证据排除规则是现代法治国家普遍采用的一项刑事诉讼证据规则,其在保障犯罪嫌疑人和被告人权利、遏制非法取证行为、实现司法正义方面,具有重要的意义。为了改善我国的刑事司法环境,规范司法机关的取证行为,2010年5月30日两高三部联合发布了《关于办理刑事案件排除非法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以下简称《证据规定》),集中规定了非法证据排除制度的实体规则和程序规则;2011年8月24日提请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的《刑事诉讼法修正案草案》(以下简称《草案》)也将“非法证据排除规则”写入其中,成为该草案的亮点之一。本文试结合《证据规定》和《草案》,对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的相关问题进行系统的探讨,以期对完善我国的非法证据排除规则有所裨益。
一、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的内涵及其制度价值
(一)非法证据及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的内涵界定
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的界定,关键在于明确何谓“非法证据”。关于非法证据的概念,学术界有多种不同的表述,基本上可以归纳为广义说和狭义说两种。广义上的非法证据概念学说主张,从证据的内容到形式,从证据的收集主体到证据的收集方法和手段,只要其中的某一个方面违反法律的规定,即可被认定为非法证据。狭义上的非法证据仅指收集程序和方式违法的证据材料,即“非法取得(收集)的证据”。由此可见,广义说与狭义说二者之间仅在违反法律规定的范围方面有所不同,在非法证据的性质认定方面几无差别,即证据材料违反了法律的规定,从而影响到证据的证明力。我们认为,应采狭义上的非法证据为宜。因为在证据收集的各个环节,收集方式是否合法是核心,其关系到证据其他方面合法与否。例如,收集方式非法的证据在内容上一般都存在瑕疵。收集方法是收集程序的一个方面;方法违法,则程序必违法。而且,从各国的立法情况来看,都是从狭义上使用非法证据的概念,我国的《证据规则》和《草案》中的非法证据同样仅限于狭义。非法证据可以类型化为三种,即非法言辞证据、非法实物证据以及以非法言辞证据或非法实物证据为线索而获得衍生证据{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