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集体管理组织作为一种合作机制,避免了法定许可的定价效率问题。在集体管理组织功能的核心,是代替权利人对许可的条件(当权利受到侵害时则是对损害赔偿的条件)作出决策,特别是许可费率的确定,这直接关系到权利人的收益。集体管理组织的定价,乃是通过集体协商的方式确定权利金的收取数额。基于权利人之间的自由协商,集体管理组织形成了在一定范围内可重复适用的费率,在许可使用者利用权利时,应以标准化的权利金为准。在集体管理组织的内部关系中,不同的组织构成方式决定了集体管理组织程度的高低,著作权人如何将其权利交由组织行使,代表了著作权人在多大程度上将控制权转移给集体管理组织。但无论管理程度的高低,集体管理组织毕竟由著作权人自发形成,其基本的决策方式还是权利人之间的协商,这意味着,集体管理组织的定价机制永远伴随着权利人之间的广泛协商与调整,价格变动不会因立法程序的繁琐而无法得到及时调整,也不会形成长时期内具有强制性的“上限”,比起法定许可制度的官方定价机制,集体管理组织无疑在这方面更加符合市场供求规律。仍以ASCAP为例,首先,ASCAP为使用者提供了丰富的权利使用方式,使用者既可通过一般“概括许可”,即以缴纳年费的方式获得ASCAP全部音乐作品的公开表演许可,也可通过“按节目许可”(per program license)的方式,仅根据特定使用范畴获得许可。同时,ASCAP又根据使用者利用方式的不同,将许可模式分为“对公开广播行为的许可”,“对一般商业表演的许可”以及“对网络音乐传播的许可”。根据不同利用方式的各自特点,ASCAP设计了复杂且精确的费率计算方式,并不断运用最新技术来进行音乐作品的公开表演行为进行市场调查,使利用频率与密度尽可能在价格中得到体现。其次,ASCAP还设计了科学有效地内部协商机制,保证了权利金定价与分配的合理性。ASCAP的董事会由24名成员组成,作曲家与出版商各占一半名额,保证了协商过程中各方力量的均衡。鉴于对ASCAP所取得成绩的肯定,美国司法部于2001年取消了对ASCAP的高度管制,允许ASCAP享有很高的自由度。[17]也正因为集体管理组织的优越性,其事实上已在实践中取代了法定许可。美国音乐出版协会早在1927年成立的哈利福克斯代理处(Harry Fox Agency, HFA),即是集体管理组织替代法定许可的最好证明。由于音乐作品著作权分散在不同的音乐出版商手中,HFA与大部分的音乐出版商签约,旨在为使用者提供便捷的音乐著作权许可途径,代理后者完成许可,音乐提供商仅需取得HFA的许可,即可获得多数音乐作品的利用权。
有鉴于此,未来著作权交易成本问题的解决,应放弃法定许可,转而以集体管理组织制度的完善为方向。值得欣慰的是,我国在2009年推出“付酬办法”之后,国家版权局也在2010年对外宣布我国集体管理组织体系的基本建立。集体管理组织与法定许可的制度建构可算是齐头并进。但体系建立不代表运作成熟,在集中许可机制的诸多立法设计上,我国集体管理组织面临的不仅是新技术的挑战,更紧迫的是如何实现从无到有的突破。2007年至今,音著协就卡拉OK与背景音乐的著作权问题向一系列商业机构发起诉讼,这一方面说明我国集体管理组织维权意识增强,另一方面也反映出我国集中许可机制的缺位,集体管理组织与使用者之间就许可问题尚未建立稳定的法律关系。另外,特别是在数字环境下,以苹果公司iTunes在线音乐商店为代表著作权许可模式兼具了数据库与集体管理组织的功能,成为了网络时代“私立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的典型。所以,我国在建设集体管理组织时,还应以准则主义代替行政许可主义,即取消集体管理组织条例中对“唯一性”与“全国性”的要求,既允许私人设立集体管理组织,也允许同一领域内存在多数集体管理组织,使其有成长的时间与空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