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著作权法定许可的正当性解构与制度替代

  

  三、排他性与交易成本的取舍:著作权法定许可的改造趋势探析


  

  由于法定许可降低交易成本的方式是通过弱化权利排他性实现的,其看似能够以“法定”形式促成权利人与使用者之间的交易,实际上却遮蔽了本来通过传统的授权许可机制所能获得的收益。为使作品的定价反映著作权市场的供求关系,未来立法应放弃对著作财产权排他性的削弱,以保证作品的定价效率。因此,我们需要选择一种既能有效降低交易成本,又能保持著作财产权排他性的制度,以此改造现有的法定许可。从现有立法经验来看,著作权集体管理制度无疑符合这一要求。集体管理组织的目的,在于当权利的个别利用已无法有效率地实现时,通过将权利集中管理的方式来促进权利的利用。以“美国作曲家、作家及出版商协会”(ASCAP)为例,作为集中管理音乐作品公开表演权的机构,ASCAP通过著作权人的许可取得音乐作品的公开表演权,并代理著作权人行使权利,使用者直接与ASCAP交易即可获得大量音乐作品的公开表演许可,一方面权利人得以借助集体的力量来实现自己的权利,另一方面又降低了使用者的搜寻成本,促进了作品的利用。最为重要的是,集体管理组织在解决权利主体分散性问题的同时,并未不动摇著作权的排他性。也正因为如此,集体管理组织能够发挥著作权排他性所独有的优势,通过建构权利人之间的合作机制来形成一种稳定的许可关系,以此降低传统许可制度中的交易成本。集体管理组织最核心的功能,是代替权利人对交易的条件作出决策。[13]在形式上,集体管理组织与法定许可的定价机制相似,都是能反复适用的交易价格,但两者在本质上却是南辕北辙,在集体管理组织的定价机制中,确定价格的是加入集体管理组织的著作权人,而不是法定价格。[14]申言之,集体管理组织可视为著作权人以细化分工和降低交易成本为目的构建的合作机制,既通过权利集中降低了交易成本,又没有动摇权利人对客体的“控制力”,维护了合作机制在定价与许可方式上的灵活性,使权利人能及时根据市场变化对交易条件作出回应和调整。


  

  第一,集体管理组织作为一种合作机制,保持了著作财产权的排他性。排他性旨在保证权利人对客体的控制权,使著作权成为一种事前标准(exante),而事前标准的本质功能,是节约权利人之间交易与合作的信息成本。法律无需对客体的每一种使用方式进行价值评估,也无需设计繁琐的权利类型,排他性可使财产的法律边界以较低的信息成本为不特定的第三人获知,第三人无须理解权利内部复杂的权能与构造,而只需知悉权利的边界。[15]该法律边界为合作中的各方都提供了一个稳定的预期,降低了潜在的侵权人在合作中侵害他人财产权的可能性,一旦合作的收益越具有可预测性与可保障性,权利人就越被激励着去实现合作。因此,排他性使权利人敢于将其财产投资于这种复杂的合作机制中。[16]集体管理组织与法定许可不同,后者将著作权由排他性的对世权降格为请求报酬的对人权,而前者是权利人在合作中对权利的自由让渡,加入集体管理组织的音乐著作权人并未丧失著作权。以ASCAP为例,ASCAP赋予了会员充分的选择权,会员对ASCAP的许可是非专属许可,这意味着著作权人有权在集体管理组织之外实施许可,一方面避免了集体管理组织的垄断,为许可的实现提供了其他渠道;另一方面则降低了侵权的可能性,对于集体管理组织任何不符合约定的使用方式,著作权人都可根据著作权加以阻止,最终保证了权利人对合作的预期。可见,排他性使集体管理组织的私人创制成为可能,集体管理组织作为著作权人之间形成的合作机制,既保证了著作权人对客体的控制权,又借助集团的力量降低了权利的交易成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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