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构建中国特色“庭前会议”程序

  

  ——庭前会议程序有效保障集中审理、提高诉讼效率


  

  对于很多重大、复杂案件,涉及当事人数量、证据数量较多,中间程序的必要性就会尤为凸显。提前确定回避、证人名单,排除非法证据,确定案件的重点和争点,将控辩双方无异议的证据在中间程序确认,庭审重点针对有异议的证人、证据展开。


  

  陈卫东举例说,刑诉法规定,审判人员、检察人员、侦查人员的回避,应当分别由院长、检察长、公安机关负责人决定;院长的回避,由本院审判委员会决定;检察长和公安机关负责人的回避,由同级人民检察院检察委员会决定。一旦有人在庭审中提出回避申请,就会中断庭审,影响诉讼效率。而提前在中间程序确定回避名单,则可以有效保证庭审的顺利、高效进行。


  

  再者,将控辩双方无异议的事实在庭前会议确认,庭审集中对有异议的事实和证据进行调查、辩论,无论对于普通程序还是简易程序而言,都可大幅度提高庭审效率,有效缓解案多人少的矛盾。


  

  ——庭前会议程序有效规范公诉权行使


  

  陈卫东说,世界各国公诉权的发展,经历了从起诉法定主义到起诉法定主义和起诉便宜主义并用,再到起诉便宜主义(起诉裁量主义)的发展过程。公诉权的行使,除了检察机关的内部监督,亦应受到外部的监督制约,其中司法审查与控制就是途径之一。因此,中间程序的功能之一,就是防止公诉权滥用,避免使一些不符合起诉条件(包括不应当起诉)的案件进入审判程序,以达到保障人权的目的。通过合理的制度安排,我国的庭前会议程序可以有效负担起权力制约的功能,保障起诉裁量权不被滥用。


  

  三、庭前会议的制度设计:以非法证据排除为中心


  

  我国受到起诉便宜主义影响不深,仍属于“起诉法定主义与起诉便宜主义并用”占主导,因此中国特色的“庭前会议”程序,主要作用在于缓解庭审工作压力,有效集中审理,提高诉讼效率,节约司法资源。因此,陈卫东设想了符合中国国情的庭前会议程序的启动、“审理”、终结程序过程。


  

  ——庭前会议的启动


  

  庭前会议启动由法官决定。检察官经过审查起诉后认为应当提起公诉的,制作起诉书并移送全案证据材料。法官收到起诉书及案卷材料后酌情决定开启庭前会议程序。


  

  ——庭前会议的“审理”


  

  当法官收到全部案卷材料后,应通知辩护方在规定日期内查阅证据材料,提出异议。辩护方收集证据有困难的,可以申请法院调查取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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