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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权利属性看人格权的法律保护

【作者简介】
李永军,中国政法大学教授。
【注释】参见李永军:《物权与债权的二分划分及其对民法内在与外在体系的影响》,《法学研究》2008年第5期。
参见[德]卡尔·拉伦茨:《德国民法通论》(上册),王晓晔等译,法律出版社2003年版,第378页,第379-380页,第165-174页,第169-170页,第279页,第173页。
对于这种观点,笔者不想在此列举出处,我国的许多著作和教材都是这种观点。可以说,这种观点是我国民法学界之通说,极具代表性。
参见张俊浩主编:《民法学原理》,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0年版,第141页。
参见马俊驹:《人格和人格权理论讲稿》,法律出版社2009年版,第426-466页,第426-427页,第437-446页,第422-466页,第455-460页。
参见[法]雅克·盖斯旦等:《法国民法总论》,陈鹏等译,法律出版社2004年版,第135页。
参见[德]霍尔斯特·埃曼:《德国民法中的一般人格权制度》,邵建东等译,载梁慧星主编:《民商法论丛》第23卷,法律出版社2002年版,第460页,第416页,第413页,第413-414页,第415页,第416页,第420页,第429-431页,第463页。
参见[德]梅迪库斯:《德国民法总论》,邵建东译,法律出版社2000年版,第807页,第811页,第811页。
参见[日]五十岚清:《人格权法》,[日]铃木贤、葛敏译,北京大学出版社2009年版,第1页,第7页,第9-15页,第9-15页,第151页。
参见李锡鹤:《民法哲学论稿》,复旦大学出版社2000年版,第193页;尹田:《论人格权的本质》,《法学研究》2003年第4期。
参见[德]梅迪库斯:《德国民法总论》,邵建东译,法律出版社2000年版,第62-64页;[德]卡尔·拉伦茨:《德国民法通论》(上册),王晓晔等译,法律出版社2003年版,第276-280页。
参见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00]朝民初字第8372号)。
参见《周海婴诉绍兴越王珠宝金行侵犯鲁迅肖像权案》,载《最高人民法院请示与答复》(民事卷),中国法制出版社2004年版,第92-93页。
参见王泽鉴:《不当得利》,北京大学出版社2009年版,第114-115页,第119页。
[德]梅迪库斯:《德国债法分论》,杜景林、卢谌译,法律出版社2007年版,第578页。
参见[德]卡尔·拉伦茨:《德国民法通论》(上册),王晓晔等译,法律出版社2003年版,第169页;[德]梅迪库斯:《德国债法分论》,杜景林、卢谌译,法律出版社2007年版,第796页。
参见朱岩:《“利润剥夺”的请求权基础———兼评〈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20条》,《法商研究》2011年第3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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