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过确立“调解优先,调判结合”的司法政策,加大诉讼调解力度,简化调解程序,提升调解能力,完善调解机制,加强诉讼调解的规范化建设,推行全程调解、全员调解,使调解结案成为民事案件的主要结案方式;通过建立刑事和解制度,在刑事被害人的参与下,促使被告人积极赔偿损失,真诚悔过,与被害人之间达成谅解,化解因刑事犯罪行为引发的个人仇恨和家庭积怨;通过建立健全诉讼与非诉讼相衔接的多元纠纷解决机制,创立人民法院委托调解、委派调解机制,建立调解协议的司法确认程序,为各种诉讼外调解机制的发展提供了司法支持;通过构建“大调解格局”,建立诉讼调解、人民调解、行政调解的“三调联动”机制,发挥各种化解纠纷渠道的作用,鼓励各调解机制的发展繁荣。
通过改革人民法庭制度,按照地域合理设置派出法庭,科学配置法庭的职权,突出基层法院的派出法庭在化解纠纷、联系群众方面的优势,促进人民法庭功能的转型,为四级法院的功能定位日益走向合理化做好基础准备;通过建立科学的审前程序,合理配置司法资源,实行案件繁简分流,使一些案情简单、争议不大的案件尽早得到解决;通过简化诉讼程序,特别是建立小额民事诉讼制度,对一定数额诉讼标的内的案件经当事人同意实行一审终审,程序也尽可能简便;通过改革涉诉信访制度,实行诉访分离,建立信访终结制度,维护司法的既判力和终局性,使纠纷早有了结以稳定社会关系。
五、满足公平正义需求的司法改革
如果世界上只有一个人,他可以享受完整的正义。如果世界上再多一个人,甚至有了几十亿人,人们则只能获得“公平的正义”。正义与其说是一种权利,不如说是对权利的一种限制、平衡。当某些当事人以追求正义之名提出诉讼请求,并为实现诉讼请求而从事法律程序之外的获请领导批示、施加外部干预、说情行贿、无休止缠讼信访以及违法规避法律义务之举,此时的当事人已经失去了正义的追求,而只剩下赤裸裸的功利目的。如果对方当事人采取同样的手段,则正义休矣。罗尔斯精辟地指出,公平正义的社会有两个条件:一是每个人接受且知道所有其他人也接受了同样的正义原则,二是社会基本体制一般都符合且人们都知道它符合这些原则。在这种情况下,尽管人们可能相互提出过分的要求,但他们全都接受一种可以用来裁判其诉求的共同观点。如果人们的利己倾向使他们互相警惕,那么他们的普遍正义感又使他们结成一体。追求正义的普遍欲望限制了对其他目标的追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