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改革须准确回应人民群众司法需求
蒋惠岭
【关键词】司法改革;人民群众
【全文】
在我国近年来开展的几轮司法改革中,人民法院积极回应人民群众的根本司法需求,努力保证在全社会实现公平正义。这已经成为我国司法改革的一条重要经验,也成为设计改革方案的重要指导思想。同时,“回应需求、提升公信”在美国、英国等发达国家以及越南、蒙古、土耳其、肯尼亚等众多发展中国家也已成为司法改革与战略发展的一项基本追求。美国加利福尼亚州在《2006—2012年司法发展战略规划》中提出,“满足公众的需求是司法的核心功能”,具体体现在三个方面:“一是司法裁决应当基于公众的最佳利益;二是司法应当为实现公平正义以及纠纷解决提供一个独立平台;三是司法应当坚持向公众开展宣传教育,以帮助公众更好地使用司法制度,加强公众对司法的信任和信心。”
我国长期以来的司法改革实践证明,凡是符合人民群众根本司法需求的,改革措施都具有持久的生命力;凡是误读甚至背离人民群众的司法需求的改革措施,则难以实现预期的改革效果,甚至这些改革措施成为之后司法改革的对象。
一、莫将当事人的诉讼请求误读为人民群众的司法需求
在司法过程中,就个案来说,当事人是人民法院的直接服务对象;从司法制度整体而言,人民群众是司法的全部服务对象。实践中,经常出现当事人的诉讼请求与人民群众的司法需求相互取代、相互混淆,从而影响改革方案设计的情况。因此,要根据人民群众的司法需求确定司法改革的目标与措施,就必须认清这两种服务对象及其需求的不同,避免出现偏差。近年来,有一种声音认为社会上对于司法改革成就的评价与法院在司法改革方面付出的努力很不相称,究其原因,并不是因为我们推动司法改革的主观愿望不够强,也不是因为我们所作的努力不够多,而是在一定程度上因为我们在制定司法改革战略、设计司法改革方案时对“人民群众的司法需求”把握不够准确,认识不够深刻。
功利主义的诉讼请求并不必然转化为集体利他主义的司法需求。当事人的诉讼请求是审判活动的基础。但是,如果抛开审判活动的本质特征而一味以是否满足当事人诉讼请求作为评价标准,甚至以此作为制度设计和司法改革的依据和追求,最终只能毁掉司法改革。事实证明,如果认为满足当事人诉讼请求才是“司法为民”,民心反而会离司法远去。如果再为此而全线让渡司法权威,结果便只有法律虚无,公平正义也将荡然无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