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权利及其诉讼权利的关系是什么,这从民事诉讼法第二条、第三条的规定即可看出。民事诉讼法第二条【立法目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任务,是保护当事人行使诉讼权利,保证人民法院查明事实,分清是非,正确适用法律,及时审理民事案件,确认民事权利义务关系,制裁民事违法行为,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教育公民自觉遵守法律,维护社会秩序、经济秩序,保障社会主义建设事业顺利进行。第三条【适用范围】人民法院受理公民之间、法人之间、其他组织之间以及他们相互之间因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提起的民事诉讼,适用本法的规定。第二条规定的是民事诉讼法的立法目的,其中最重要的一个目的是确认民事权利义务关系,制裁民事违法行为,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这一目的总结起来就是保护当事人的民事权利。第三条规定的是民事诉讼法的适用范围,该条规定十分明确,明确民事诉讼法的适用范围就是调整公民之间、法人之间、其他组织之间以及他们相互之间因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当然是民事关系)。以上两条明确了,民事诉讼法规定的诉讼权利,是为保护民事权利服务的,这就是民事权利和民事诉讼权利之间关系的关键所在。
一定要分别当事人的民事权利和民事诉讼权利。民事权利和民事诉讼权利并不相同,其性质也不一样。前者是民事财产关系和民事人身关系中当事人享有的权利,后者是在民事诉讼中诉讼参与人的诉讼权利。而有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即位类似,容易使人混淆。比如,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处分权】: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这条将民事权利的处分和诉讼权利的处分,一起规定在一条之中,但是其处分的对象不同,其处分权的性质也不同。当事人处分其民事权利,是其行使民事权利的结果。当事人处分诉讼权利,是其行使诉讼权利的结果。这是要注意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