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权利及其诉讼权利
宏斌云
【关键词】民事权利;诉讼权利
【全文】
看看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处分权】: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该条说的是处分权。当事人行使处分的权利,在该条中涉及到了两个方面,一个是民事权利,第二个是诉讼权利。引申出来了,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的关系及其相关问题。民事权利与诉讼权利肯定是不同的,但是要将其进行比较全面的整理,并作清晰的区分,并不是一件简单的事。这里,就民事权利及其诉讼权利作出一点分析。
民事权利的主要内容。民事权利主要规定在民法通则第五章民事权利中。第一类民事权利即第一节的财产所有权和与财产所有权有关的财产权。财产所有权主要包括了国家财产所有权,集体财产所有权,个人财产所有权。该节还专门说到了财产继承权、社团财产、共有、埋藏物与拾得物的归属。还说到了土地使用权与承包经营权、自然资源使用权及承包经营权、经营权、相邻关系。第二类民事权利即第二节债权。包括了合同的定义、按份之债、连带之债、合同的履行、债的担保、借贷之债、合同的转让、不当得利、无因管理。第三类民事权利即第三节知识产权。包括了著作权、专利权、商标权以及发现权、发明权及其他科技成果权。第四类民事权利即第四节人身权。包括了生命健康权,姓名权、名称权,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婚姻自主权以及婚姻、家庭、老人、母亲、儿童和残疾人合法权益。以上四类,都是民法通则规定的民事权利。当然,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民事权利也在不断发展变化中,物权法的颁布,合同法的修改,都是一种证明。
再来看看民事诉讼法规定的民事诉讼权利。民事诉讼权利条文很多,权利类型不少。下面结合民事诉讼法的条文(一些条文视其需要,未作完整引用),来作初步的分析。第八条【诉讼权利平等】民事诉讼当事人有平等的诉讼权利。规定的是诉讼权利平等。第十一条【语言文字】各民族公民都有用本民族语言、文字进行民事诉讼的权利。在少数民族聚居或者多民族共同居住的地区,人民法院应当用当地民族通用的语言、文字进行审理和发布法律文书。人民法院应当对不通晓当地民族通用的语言、文字的诉讼参与人提供翻译。规定的是使用语言文字的权利。第十二条【辩论权】人民法院审理民事案件时,当事人有权进行辩论。规定的是辩论权。第十三条【处分权】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规定了诉讼权利的处分权。第四十五条【适用情形】审判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必须回避,当事人有权用口头或者书面方式申请他们回避。规定了申请回避的权利。第五十条【诉讼权利义务】当事人有权委托代理人,提出回避申请,收集、提供证据,进行辩论,请求调解,提起上诉,申请执行。当事人可以查阅本案有关材料,并可以复制本案有关材料和法律文书。查阅、复制本案有关材料的范围和办法由最高人民法院规定。该条是对当事人的诉讼权利比较完整的表述,规定了委托代理人权、回避申请权、证据权利、辩论权利、调解权、上诉权、申请执行权。第五十一条【自行和解】双方当事人可以自行和解。规定的是和解的权利。第五十二条【诉请变更】原告可以放弃或者变更诉讼请求。被告可以承认或者反驳诉讼请求,有权提起反诉。主要规定的是诉讼请求变更的权利。第五十七条【法定代理人】无诉讼行为能力人由他的监护人作为法定代理人代为诉讼。法定代理人之间互相推诿代理责任的,由人民法院指定其中一人代为诉讼。规定了法定代理的权利。第五十八条【委托代理人】当事人、法定代理人可以委托一至二人作为诉讼代理人。律师、当事人的近亲属、有关的社会团体或者所在单位推荐的人、经人民法院许可的其他公民,都可以被委托为诉讼代理人。规定了委托代理人的权利。第六十四条【举证责任】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规定了举证的权利。第七十四条【证据保全】在证据可能灭失或者以后难以取得的情况下,诉讼参加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保全证据,人民法院也可以主动采取保全措施。规定了申请证据保全的权利。第八十五条【调解的原则】人民法院审理民事案件,根据当事人自愿的原则,在事实清楚的基础上,分清是非,进行调解。规定了自愿调解的权利。第九十二条【适用条件和程序】人民法院对于可能因当事人一方的行为或者其他原因,使判决不能执行或者难以执行的案件,可以根据对方当事人的申请,作出财产保全的裁定;当事人没有提出申请的,人民法院在必要时也可以裁定采取财产保全措施。规定了申请财产保全的权利。第九十三条【诉前财产保全】利害关系人因情况紧急,不立即申请财产保全将会使其合法权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的,可以在起诉前向人民法院申请采取财产保全措施。申请人应当提供担保,不提供担保的,驳回申请。规定了申请诉前财产保全的权利。第九十七条【先予执行范围】人民法院对下列案件,根据当事人的申请,可以裁定先予执行。规定了申请先予执行的权利。第一百零八条【起诉实质要件】起诉必须符合下列条件。规定了起诉的权利。第一百二十五条【当事人庭审权利】当事人在法庭上可以提出新的证据。当事人经法庭许可,可以向证人、鉴定人、勘验人发问。当事人要求重新进行调查、鉴定或者勘验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决定。规定了法庭上当事人有关证据的权利。第一百二十七条【法庭辩论】法庭辩论按照下列顺序进行。规定了当事人法庭辩论的权利。第一百二十八条【庭审调解】法庭辩论终结,应当依法作出判决。判决前能够调解的,还可以进行调解,调解不成的,应当及时判决。规定了庭审调解的权利。第一百三十一条【撤诉】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规定了撤诉的权利。第一百四十七条【上诉权】当事人不服地方人民法院第一审判决的,有权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当事人不服地方人民法院第一审裁定的,有权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规定了上诉的权利。第一百五十五条【二审调解】第二审人民法院审理上诉案件,可以进行调解。规定了二审调解的权利。第一百五十六条【撤回上诉】第二审人民法院判决宣告前,上诉人申请撤回上诉的,是否准许,由第二审人民法院裁定。规定了撤回上诉的权利。第一百六十九条、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一百七十六条规定了特别程序案件中的申请判决撤销的权利。第一百七十八条【当事人申请再审】当事人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认为有错误的,可以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再审。规定了申请再审的权利。第一百九十一条【支付令申请】债权人请求债务人给付金钱、有价证券,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向有管辖权的基层人民法院申请支付令。规定了申请支付令的权利。第一百九十五条【适用范围】按照规定可以背书转让的票据持有人,因票据被盗、遗失或者灭失,可以向票据支付地的基层人民法院申请公示催告。依照法律规定可以申请公示催告的其他事项,适用本章规定。规定了申请公示催告权利。第二百零二条【当事人对执行的异议】当事人、利害关系人认为执行行为违反法律规定的,可以向负责执行的人民法院提出书面异议。当事人、利害关系人对裁定不服的,可以自裁定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规定了提出执行异议的权利。第二百零七条【执行和解】在执行中,双方当事人自行和解达成协议的,执行员应当将协议内容记入笔录,由双方当事人签名或者盖章。规定了执行和解的权利。第二百一十二条【执行开始方式】发生法律效力的民事判决、裁定,当事人必须履行。一方拒绝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也可以由审判员移送执行员执行。调解书和其他应当由人民法院执行的法律文书,当事人必须履行。一方拒绝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规定了申请执行的权利。第二十一章执行措施。规定了申请采取执行措施的权利。以上的条文引述比较繁杂,这是因诉讼权利分布于众多的条文中致然。可以看出,诉讼权利众多,散见于一审、二审、再审以及执行等程序之中。大致来说,民事诉讼权利有:起诉权(在这里是一种广义的用法)及处分权,委托诉讼代理人权,回避申请权,证据权利(包括了证据保全申请的权利),庭审权利(包括了众多的权利),调解和解权(分布于各个诉讼环节),上诉权,申请再审权,申请执行权,等等。这一总结也许是挂一漏万的,但也基本概括了主要的民事诉讼权利类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