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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法治的悖论与重构

  

  中国的问题是往往把非常事态作为制度设计的出发点。尤其是处于转型期的中国,不断碰到例外和危机。何况,现代化导致社会风险性增大,也会增加例外和危机的发生频率,改变人们的观念。在考虑“好的法制”与“坏的法制”时,日常与例外、可预测性与随机应变的能力等不同状况的梳理和重新认识都应该提出来探讨。目前法治建设正处在历史的十字路口。但无论如何,围绕法治的共识的破裂以及新的二元格局开始呈现,是非常值得关注的事态。


  

  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下,执行者以及审判者的裁量权以及规范创制功能其实是很容易膨胀的,如何适当加以调控是今后一项极其重要而艰巨的任务。考察目前的实践,还可以发现一种趋势,这就是用民意或者舆论监督来限制法律实施中的裁量权。毫无疑问,把民意反映到法律体系的形成和执行过程中去,以民意来约束权力的主张是正确的。然而问题是民意究竟通过什么方式才能适当地得到反映?如果直接反映到司法过程中去,会使法官作出来的判决受一时一地的具体情况的影响,不可能有统一的法律适用,从而破坏法律体系的整合性;如果法律的执行也完全基于各种利益集团妥协的结果,法治就丧失原则,公民的权利就不能得到有效的承认和保障,社会就会出现混乱,法律体系也会变得支离破碎,毫无连贯性和权威性可言。


  

  特别是,当民意与过去那种粗放式的、缺乏法理含量的“司法群众路线”或“大调解”混为一谈时,作为法律体系基础的强制与合意之间的关系就会纠结不清,可以借助合意的名义来任意动员强制力,法律适用者的裁量权实际上反倒大幅度扩张了,结果,这将可能导致对任何一种法律体系的否定。在这个意义上,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包含着悖论以及解构的契机。


  

  法律体系形成之后的技术重构


  

  众所周知,以1979年7月同时公布七部基本法律为标志,中国迈进了“立法者的时代”。据统计,在1979~1989年期间制定的大约580部法律和行政法规里,有250余部属于涉外经济法规;加上对内的法规,与经济发展有直接关系的法规总数达到320部,超过55%。诸如此类的简单数值表明,当时推动法律体系建构的主要目的是改善投资环境的需要,并且形成了内外有别的规范二重结构,使制度变迁的法理普遍性和语境特殊性这两个侧面以可视化的方式凸显出来。这种复合化的格局为在各种异质因素之间相互作用的过程中逐步地、有选择性地进行法律的混合继受提供了回旋空间,也给制度的因果关系带来了相当程度的偶然性和任意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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