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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商事审判风险管理体系的建构

  

  三、目标建构:民商事审判风险的防范与化解


  

  每一个民商事案件,风险管理机构都要进行前置的风险识别、评估、预防、应对工作,案件审判人员要注重贯穿其中的矛盾激化与扩大化风险。民商事审判风险具有放射状的引发风险因素。一个以实际损害为基础的实然民商事审判管理体系是无法满足应对风险社会对它的应然要求的。


  

  (一)风险管理防范原则的遵循


  

  一个纠纷的形成,都有复杂的矛盾交织构造。这种矛盾的最终化解,在审判阶段都应该最小化,至少不能扩大化,这也是民商事风险管理的基本价值取向。民商事审判风险防范的基本原则必须实现风险管理的质的转变,从以往“有组织的不负责任”或单纯的事后追究责任,被动防范风险,到主动识别、评估、防范与化解风险的这种现代民商事审判管理理念和方法。这种风险识别、评估和防范、应对应该动态化、科学化、规范化。在民商事审判中做到一案一评估。做到科学测度风险的影响,并选择对其加以控制和分散的方法,需要一种物理风险知识,进行全面完整的有效性评估。


  

  (二)风险管理化解预案的设置


  

  民商事审判风险管理设立专职风险管理办公室,负责具体组织实施风险管理。无论经过识别和评估,确定为哪一风险级别,都应该设立相应的预防化解预案,进行技术性的防范与化解。所有民商事审判案件可以设立为三级预防方案。在遵循每一个级别的风险预防化解方案的同时,根据该案的特性,细化基本方案,按照这些预防方案进行防范和应对化解风险。案件承办人员负责落实预案实际执行,民商事审判风险管理办公室人员负责基本管理,而按照不同的风险级别,确立不同层次的组织领导来进行负责指挥、监督执行。


  

  前期的风险评估与预案的形成由案件承办人员来完成,风险管理办公室审定和保管。风险规制人员根据既定规则、程序、实践,将特殊情形予以规则化。低级风险的预防和化解,由案件审判人员和合议庭成员、所在庭的庭长共同完成。中级风险的预防和化解,由审判人员、合议庭成员、庭长及分管院长、院长完成。高级风险的预防和化解,应该除由中级组织成员之外,由风险管理部门向政法委等相关部门争取联动支持,预防化解该风险。预防化解方案实施完毕后,由承办人员写出总结报告,报风险管理办公室备案。


  

  (三)风险管理的应对范式设计


  

  风险应对管理的主要原则是动态应对,对风险幅度和几率的估计,在评定的级别内,能够化解的,可以按照预案,分工负责化解。但一旦风险级别发生变化,则启动相应级别的应对机制。尤其对于风险级别升级的,要重新组织制定预案,直至彻底化解风险。风险评估是相对独立的,但风险的应对必须考虑相对方以及第三方的影响,可以将公众分担引入风险规制的过程中,具体体现在民商事审判中的人民陪审员、信访听证等司法民主方式就是可行的实践探索,风险规制的目标选择不能偏离公众的价值判断取向,这也是司法在公共政策创制中存在一定权限的客观需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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