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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商事审判风险管理体系的建构

  

  4.突发事件或群体性事件因素。在民商事审判过程中,突发事件和群体性事件这两大风险尤其应该予以重视。“风险已经成为我们生产生活的组成部分,无处不在,无时不在。” [10](P9)近年来,突发事件和群体性事件的应对已经成为不同领域内创新国家社会管理体制的重要内容,司法应对突发事件和群体性事件尤其重要。无论是群体性事件的发生,还是突发事件应对,都需要具备相对成熟的应对预案。在民商事审判过程中,包括庭前、庭审中以及判后,需要普遍设置突发事件和群体性事件发生的一般预防和应对预案,对于风险级别较高的,还需要单独制定特殊预防和应对方案。


  

  (三)风险评估的层级性


  

  民商事审判风险评估体系中风险评估系数,可以分出三级,每级几次按照级别进行计分。综合各种风险因素计分后算出总分。风险发生的几率越高,计分越高,确定的级别就越高。确立每个档次的分数区间,最终确定风险防范级别。可以参考目前很多法院流行适用的审判案件质效评估分析模型,定性与量化这种评估。总体上可以分为三级,一级为低级,二级为中级,三级为高级。具体的模型需要进行充分的技术性分析才能确定。


  

  这个模式中首先要考虑的是确定案由风险系数问题。从本质上看,案由主要是涉及人类的生存权、发展权。涉及生存权的案件,风险级别最高,为高级,计分为3分。比如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破产案件等案由,案由风险级别为高级。其次是当事人风险评估系数。这个主要涉及当事人生理上和心理上的综合因素。生理上对于特殊的当事人,如老弱病残、孕妇、儿童,涉及这些案件当事人的案件,风险级别定性为高级。而心理上因素则更为复杂。信访老户是风险级别也应定性为高级。三是案件本身的复杂程度风险评估系数。这个实际上主要涉及法官自由裁量权问题。这种风险评估主要看事实与法律的判断,对于案情复杂的,可以定位为风险级别高级。四是法与情、道德交叉的情形风险评估系数。这个问题的思考主要着眼于中国社会现状。因为民众意识中存在礼法并用的法文化底蕴,很多案件社会公众的认识主要是从情感与道德、伦理的角度来完成的。如果出现三者激烈冲突的案件,就应该将其定位为风险级别最高级。当然,风险评估系数不能是唯一的,固定的,只能采取列举加原则的评估系数体系。


  

  定性与定量是哲学上的一对范畴,作为哲学范畴其在法学这个学科的问题分析中也具有非常重要的价值。对于风险的评估要做到准确定性和定量十分困难。风险并不具有客观的物理空间存在,我们就难以普通物体本身逻辑结构来形象的作出判断和说明,但评估必须是综合性的,理性的。按照评估模型,如农村妇女为当事人,在婚姻家庭纠纷案由案件中,其在社会舆论中处于弱势群体范围内,该案件当事人法律意识淡薄,心理承受能力差,同时因为妇女作为弱者容易受到舆论的同情,该民事案件无论从当事人因素、案由因素、社会公众认知因素等各方面判断,风险级别都比较高,应该综合平衡认定为高级。在案由等诸多风险评估系数上,两个或两个以上的系数分值较高的,就可以认定为风险系数高级,作为风险级别高级案件来防范和应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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