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风险识别的针对性
对于民商事审判风险引发因素的识别,我们往往只是注重廉政风险,却没有注重其他方面因素。引发民商事审判风险的因素很多,从技术层面上可以分为主要和次要因素,但这种认识应该是动态的,相对科学的,而不具备程式化的识别方法。司法工作管理的重点是公正与效率,尤其是民商事审判工作。基于这个逻辑起点,民商事审判的基本风险点与公正和效率有直接关联。“根据风险管理理论,在风险识别、风险预防、风险减少、风险实害处理的四个阶段中,旨在保护未知安全的风险规制把重心放在风险识别和预防上。” [9](P111)对于民商事审判的基本风险点的识别,应该全面准确,识别与把握民商事审判中涉及的当事人及案外人、主审法官、外来干预者、社会公众等各层面的风险促成因素。
1.案件性质及公众认识。每类案件的性质是不同的,甚至民事案件与商事案件也有所不同。不同案由的案件具有共性的特点,这也是识别风险一个基本着眼点。当然,这种案由因素识别并不是唯一的依据。我们只能首先从案件本身的性质上得到相对感性的认识。一些类别的案件,比如破产、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婚姻家庭等类型案件,因为涉及人类生存权的最基本的人权范畴,其引发的道德争论可能性大。这类案件本身的性质也就决定了潜在风险几率相对比较高,应该列为级别较高的风险因素。来自社会公众认知视角因素的风险,从法社会学的视角观察,当前,民意、民众与司法信息不对称引发民商事审判风险十分突出。一些媒体、社会公众比较关注的类型案件,尤其是涉及法律与社会道德伦理碰撞的案件,发生风险的几率很高。
2.法院法官因素。廉政风险点是民商事审判中最大的风险点。个别法官司法能力不高,廉洁自律自觉性不高,这种负面冲击是严重的。还有法律适用的自由裁量本质可能引发的舆论风险,这个风险来源于其本质上的不确定性。审判权的行使必须有自由裁量空间,这也是审判特性决定的。法官专业判断往往与公众判断不符,如果严重背离就产生舆论质疑风险。还有来自法院内外的干预因素风险。中国是乡土社会,对于司法权的干预是来自多方面的,人情和关系社会中的这种干预也会带来风险。无论是党政机关、社会团体、上级法院,来自任何方面或由于任何原因的影响,威胁、诱导或干涉民商事审判风险几率都可能比较大。
3.当事人自身因素。这种风险发生的主体是原告或被告,甚至还有第三人或案外人。他们可能因为生理上或心理上的原因,产生对抗法院正常审判活动的意识或行为。有的当事人本身患有生理或心理上的疾病,从事诉讼过程中,产生突发性的疾病。有的当事人故意采取自杀、自残极端的方式来报复法院,这种风险困扰着法院正常的审判活动。信访风险也是个案必须思考和重视的问题,这其实是不符合法治社会的实证现象,属于社会转型期内新旧体制变轨引发的的短期现象。当事人因素的风险点表现在时空概念上,就是敏感时期社会稳定风险,这也是信访风险的集中体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