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民商事审判风险管理体系的建构

  

  (三)风险管理适用的普适性到特殊性


  

  风险管理的最初来源是科技名词,是自然科学领域内的一个概念,后来被引申到人文社会科学领域。风险管理又名危机管理,其基本含义是如何在一个肯定有风险几率的环境里,把风险减至最低的管理过程。其中内容主要包括对风险的量化、评估和应对一系列基本工作,包括对风险的量度、评估和应变策略。如今,越来越多的行业和部门引入风险管理的基本做法,这种现代管理理念不再单纯属于工商企业所独占,风险管理在公共组织行为管理中具有普遍适用性。在涉及公共利益领域,特别是关系到重大公共项目的投入等重大决策过程中,风险评估与应对是必要的项目。纵观民商事审判权在整个社会管理中的定位,民商事审判已经成为社会管理创新主要支撑基点,也是发挥民商事法律法规在社会管理规则之治这一积极作用的保障。这个领域内的风险管理也适用一般组织风险管理基本原则,这就是风险管理的普遍适用性。


  

  随着现代司法理念的树立,对于民商事审判风险管理就成了必须考虑的主题。不少法院已经将廉政风险管理引入法院工作管理中,这只是风险管理的端倪。风险管理这个概念在司法工作中的运用还没有发挥应有的作用,还具有局限性。民商事审判职业本身就有高危性,这是其职业特质决定的。在市场经济飞速发展的实证状态下,社会运动发展过程中出现的矛盾往往会反映到民商事审判中。利益冲突无论反映到直观的诉讼标的之上,还是反映到深层次的社会矛盾上,皆是越来越尖锐。新时期主要社会风险反映到民商事审判中,造成风险的叠加与分合,风险发生的几率进一步提高,民商事审判的职业敏感性增高。只是一味被动的接受社会变革带来剧烈运动的消极影响,更将提高民商事审判风险发生的几率。民商事审判风险管理除了遵循一般风险管理的普遍性外,还要注重这种特殊性的存在。


  

  二、缘由追溯:民商事审判风险管理的多维识别


  

  风险管理的核心工作是风险因素识别和评估,在民商事审判管理中也不例外。对于风险来源的考察是前提,只有正确的判断与识别风险之发端,才能确定风险管理工作的目标与任务。民商事审判的风险来源具有开放性,使这种识别和评估变得十分复杂。“这项任务并不是达到‘100%的安全’或者‘零风险’,而是建立一种协调统一的风险规制体系,使风险规制过程理性化。” [5](P49)


  

  (一)风险来源的社会化


  

  当前我国面临三个转变:一是经济转轨;二是社会转型;三是中国法治的历史性转型。民商事审判的很多案件都是因为社会转型而直接或间接产生的,处理这类案件,不仅要考虑社会变迁与客观事实发展变化的因果关系,还要正确把握法律确定性带来的裁判统一性基本要求。我国不适用法官造法,但提倡能动司法。对于社会客观存在的变化,民商事审判必须注意由此带来的新风险。法律滞后性与社会变化性的矛盾,法官守旧与社会创新之间的矛盾,都是从这个视角考虑社会转型带来的风险必须思考的因素。



第 [1] [2] [3] [4] [5] [6] [7] [8] 页 共[9]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