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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商事审判风险管理体系的建构

  

  风险的基本含义是出现某种不利局面或发生某种灾难性事件的不确定性。民商事审判领域内的风险来源是多元的,而不是单一的,但有些风险具有可控性。目前对于民商事审判中可能存在的风险,我们目前仅仅停留在应对可能出现的道德风险这个方面,也就是主体的职业自律,通行的做法只是廉政教育。对于这种道德风险的应对也主要依靠法官自律和事后监督追究责任作为主要应对手段,存在应对风险制度上的严重缺失。这实际上根本不能称为风险管理制度。目前这种空缺使民商事审判管理方式比较落后,民商事审判领域的风险,可能是从盖然性风险到现实危险的转变,才能引起人们对风险管理理念的注意。对于民商事审判风险管理的内容,不应该仅仅局限在廉政方面的道德风险,应该全面覆盖民商事审判所有的领域,这种风险管理与应对才有实际价值和现实意义。


  

  (二)风险管理存在的客观性到叠加性


  

  “风险社会”是德国著名社会学家贝克首次系统提出来的理解现代性社会的核心概念。“风险社会就是一个世界风险社会。” [2](P23)其基本内涵就是全球化发展背景下,由于人类实践所导致的全球性风险占据主导地位的社会发展阶段,在这样的社会里,各种全球性风险对人类的生存和发展存在着严重的威胁。尽管目前还有很多学者就中国是否进入真正的风险社会提出不同的看法,但面对全球范围内进入风险社会趋势及现状,我们也同样面临这个挑战。“转型时期中国社会呈现高风险状态。” [3](P30)风险社会来临,不仅仅对工商企业和行政机关带来不可预期的风险,也对整个国家司法权体系的运行带来前所未有的冲击,民商事审判作为国家调整平等主体之间的民商事活动的国家司法权行使重要形式,风险社会对其管理方式的冲击尤为突出。寻找民商事审判领域内风险存在和发展的深层次原因所在,也就是风险社会来临的社会背景。


  

  对于民商事审判中风险来源的考察,我们首要考虑的就是风险社会这个客观存在。“大量的事实证明,随着产业化、城市化、全球化、网络化程度的提高,中国已经迅速进入‘风险社会’,不安全的隐患无所不在。我们无法再以绝对性、确定性、统一性、可计测性为前提来构想生活空间和秩序。无论是政府还是个人,都不得不以瞬息万变、相对化为前提来进行各种各样的判断和决策。” [4](P38)风险社会中的风险从或然性、可能性变成现实,很多都反映到民商事案件中。如市场交易风险、高度危险作业、高科技发展带来的危险和危害,这种现实社会生产生活中的危险往往因为人类对风险社会背景认识不足而发生,或者扩大化,甚至带来灭绝性的危害后果。进入民商事审判领域后,司法权承担的责任是追究违约或侵权责任人的过错责任或社会责任,而不是承担该社会风险带来的危害后果。在风险社会背景下,民商事审判作为一种宏观意义上的社会决策,同样也存在风险,一旦这种风险与来自案件本身矛盾纠纷的社会风险叠加,将异化甚至放大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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