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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变革契机的选择

  

  作为程序法专业出身的我,自然对程序有着某种程度的依恋和偏爱。从法理上说,严格遵守程序法并不必然带来实体上的公正,但不尊重程序法,任意突破甚至于践踏程序法却会给整个司法带来灾难性的后果。以牺牲程序法为代价来换取个案实体上的公正,能够博得一时大快人心的效果,却会给整个法治建设的进程带来长远的消极影响,可以说是“捡了芝麻,丢了西瓜”!


  

  在所有的相关信息看来,刘涌案的最终结果从实体上来说应该是公正的,认为在实体上他“枪毙上二十次也不为过”的观点话虽偏激,却是有道理的!但从程序法上来说,刘涌案的处理无疑说是不公正的,是“中国法治的耻辱”!刘涌罪当处死,但他不应该是这样的死法,不应当通过这样的操作程序,由维护法律尊严和公正的法院以如此的方式来决定这个死刑!刘涌案是实体法的胜利,程序法的失败,是中国整个法治建设的倒退,是中国司法公信力的悲哀!


  

  在西方法治文明比较发达的国家,程序法受到尊重并被严格遵守,为何程序公正观念的阻力没有象中国这样如此之大呢?1936年,美国确立了举世闻名的“米兰达规则”,一个默默无闻的平民百姓一夜之间成法学界津津乐道的名人。米兰达,一个普通的美国公民,涉嫌绑架和强奸两项重罪,最终因警察在对其询问时没有通知律师到场这个程序上小小的瑕疵,导致其供述被认定为非法证据,最终被无罪释放。对这样一个可以说是证据确凿、十恶不赦的恶棍因程序上一个小小的瑕疵而被释放,实体上明显不公的案件,美国民众的表现相当平静,远没有我国民众对待刘涌案所表现出如此激烈的情绪。


  

  对比刘涌和米兰达的身份背景,我们也许会发现我国民众表现得如此不理性的一些原因。米兰达是一介平民,无钱无权,也没有其他什么深厚的背景,米兰达在程序上捞到好处,公众不会从金钱、权力或其他非法律因素中寻找不公正的原因,只会得出这样一个结论,在法律上只能这样处理,法院的审判是公正的,维持法治只能付出这样的代价,而不会对司法公正产生怀疑从而滋生出一种不理性的激情!我们再看刘涌,是盘踞沈阳多年的黑社会老大,根深蒂固,与党政司法机关重要人物关系密切,案发之后据说出重金委托中国刑事辩护顶尖律师为其辩护,再加上平民百姓想都不敢想的一大帮知名高校知名学者、教授联名出具的法律意见书,其能量不言而喻。根据程序法,刘涌案辽宁高院可以改判,也有权改判,但在公众的眼中,这究竟是程序的作用,还是关系、重金和权势的作用?前者,我相信会有更多的民众予以支持,至少反对的声音不象当初那样激烈;如果是后者,群众的呼声也自有它的道理,无形之中成了防范徇私舞弊、维护法律公正的一道屏障!可是即使是程序的作用,司法机关还不得不解答公众的另一个疑问,为什么在一个一向漠视程序法的环境下,一般平民百姓被刑讯逼供,屈打成招,当辩护律师提出程序问题,司法机关充耳不闻,明明可以适用“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的诸多机会,李化伟案、赵作海案、聂树斌案以及杜培武案,司法界为何视而不见?当遇到不是平民百姓的刘涌时,程序问题突然变得重要起来,前后态度的悬殊应该怎么解释?尤其是在我们这个不尽人意的司法环境下,在程序适用上如此之巧合难以让人信服,不能不让人浮想联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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