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综合认证确定项目经理的职务行为

  

  审理本案的关键是如何认证。


  

  关于认证,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规定了两项重要的认证规则,即“优势证据规则”和“综合认证规则”。这两项认证规则在本案的审理和裁判中都得到了切实的运用和充分的体现。


  

  《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七十三条第一款规定:“双方当事人对同一事实分别举出相反的证据,但都没有足够的依据否定对方证据的,人民法院应当结合案件情况,判断一方提供证据的证明力是否明显大于另一方提供证据的证明力,并对证明力较大的证据予以确认。”此即法院认证证据的“优势证据规则”。本案中,诉讼双方就李四是否为被告方的项目经理针锋相对地进行了举证。在此情况下,一、二审法院都结合案件情况,判断出原告方提供证据的证明力明显大于被告方提供证据的证明力,并对证明力较大的原告方提供的证据予以确认,即是真切地运用了“优势证据规则”。


  

  《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六十六条规定:“审判人员对案件的全部证据,应当从各证据与案件事实的关联程度、各证据之间的联系等方面进行综合审查判断。”此即法院认证证据的“综合认证规则”。本案中,一二审法院都对双方所举证据进行了综合审查,即从各证据与案件事实的关联程度、各证据之间的联系等方面进行综合审查判断。一审法院从五个方面分析了原告所举证据的证明力明显大于被告所举证据的证明力,进而采信原告所举证据。二审法院则从两份工程承包合同所涉工程批准文号同一、原告所举书证与证人证言相互印证并形成完整证据锁链、原告举证及主张较之被告更具有可信度等角度进一步深入分析了采信原告证据,支持原告诉求的理由。


  

  总之,本案的一、二审法院都充分运用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中规定的“优势证据规则”和“综合认证规则”采信本案证据,使得一、二审裁判都做到了充分说理,也很好地解决了工程建设领域中常见的项目经理身份认定难题,是一份难能可贵的民事判决。


【作者简介】
钟建林,单位为长沙市芙蓉区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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