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标注册人注册的姓名商标没有显著性,该姓名不能与某个名人唯一对应,也不能禁止注册。如“张扬”、“李平”,这样的名字全国有很多,谁先注册,该商标就属于谁,有社会影响力的张扬或李平不能主张权利。如“伟哥”是香港媒体给辉瑞制药某药品起的名称,与英文名称难以唯一对应,他人抢注辉瑞毫无办法,被迫改为“万艾可”,其道理是一样的。
商标注册人申请注册商标时该姓名不知名,之后再知名也不能主张权利。更甚者,姓名权人不能证明商标注册人应知或明知,也得不到保护。如美国通用公司试图阻止成都某公司在运输服务上注册“通用”商标,我们代成都公司答辩称:在注册申请日前美国通用并未被国人知晓,该抗辩理由得到了支持。
此外,还有一个时效的问题。名人姓名与该自然人具有唯一对应关系,且有证据证明商标注册人明知或应知,该姓名权应受保护。但保护又是有法定期限的,必须在该商标初审公告3个月内根据商标法第三十条申请异议或在该商标注册之日起5年内根据商标法第四十一条申请争议。如3个月的异议期内或5年的争议期内未主张权利,将永远丧失主张权利的机会。权利的行使必须设定期限,否则,不利于社会经济发展。如他人欠你钱,过期两年后才向法院起诉,法院也不予支持。
迈克尔·乔丹是名人,在对其保护时要考虑几个因素:
首先,商标“乔丹”与美国篮球明星迈克尔·乔丹是否有证据证明是同一个人?
其次,“乔丹”商标申请是1997年,是否有证据证明此时迈克尔·乔丹在中国已是名人?
再次,是否有证据证明商标注册人在1997年时应知或明知迈克尔·乔丹,这些迈克尔·乔丹都很难证明。
更重要的是“乔丹”商标已注册15年,早已过了5年的争议期,现在主张权利,根本得不到支持。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标授权确权案件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条的规定精神,乔丹商标已使用多年,有较高的市场信誉,稳定的消费群体,2009年被认定为驰名商标,因此乔丹商标根本不可能被撤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