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探究美国宪政历程 解读经典案例内涵

  

  看罢此案我感慨颇深,不仅由衷敬佩马歇尔大法官绝妙的判案思路和最高院为国家的利益和稳定,不轻易动用司法审查权的宽广胸怀,而且我也非常佩服民主共和党人在这次党派斗争中的做法。首先,新国会虽然通过颁布新司法条例废除了旧条例,也就是撤销了对16名新任联邦法官的任命,但是却没有撤销任命42名治安法官的法律。并且,在马歇尔做出判决后,当时现任的杰弗逊总统虽然对于最高院今后是否会频繁使用司法审查权而导致美国的分权制衡体制陷入瘫痪表示过担心,但也并没有运用自己的权力否决最高院的判决。在其任职的八年期间,杰弗逊总统也没有因为此案否定联邦党人在加强联邦权威方面的主要建树,而是保留了下来。两党这种超越党派利益之争而顾全国家利益大局的做法令人从心底感动,值得各国学习。记得在文章开篇,作者提到美国开国元勋华盛顿总统非常厌恶政党制度,认为政党就是结党营私、恶性竞争的代名词。并且在离任时告诫国民:“党派终将成为狡猾奸诈、野心勃勃、毫无原则的人颠覆人民权利的政治工具。”然而,现在纵观各国,为了避免一党专政导致权力滥用、损害人民利益,都在以各种方式将至少两个党派引入到国家的政治生活中,比如美国现在主要有共和党和民主党两大党派,由两党长期轮流执政。我国虽然是一党执政,但是我国有政治协商制度,执政党受其他民主党派监督。我想政党制度是历史进程的必然,或者说是历史选择的自然结果。因此,我们应该辩证地看待政党制度,并且利用好现有的政党制度,发挥其最大的优势,为人民谋利益。


  

  还有一类令我感兴趣的案例是“被告权利与公平审讯”。看到这些案例让我想到了我国今年3月14日刚刚通过的《刑事诉讼法修正案》 ,其中最大的亮点是新增的第五十四条,明确说明了采用刑讯逼供、暴力威胁等非法手段收集的口供应当被排除。收集物证、书证不符合法定程序且不能补正或者作出合理解释的,该证据也应当予以排除。新增的这一条所反映的内容的确是我国刑事诉讼法一个很大的进步。为保障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证人和被害人的人权提供了明确而具体的法律依据。总之,体现了我国为实现程序公正所做出的努力。本书中这一类案件一共介绍了三例。其中专门介绍了有关程序公正的著名案件--橄榄球明星辛普森涉嫌杀人案。在该案中,辛普森是死者之一妮可的前夫,其被控告涉嫌杀人。辛普森请来“梦幻律师队”为自己辩护。虽然检方掌握了一些我们普通人看来确凿无疑的证据,来证明辛普森就是杀人凶手。但是,经过研究辛普森案的相关资料可以发现警方在侦查过程中存在三大失误:一是忽视现场勘查常识,二是涉嫌非法搜查,三是警官携带血样返回现场。这三个失误都涉嫌采用了不符合法定程序的方式收集证据。另外,检方提供的血迹证据和手套证据也存在疑问,说服力并不大。最后,辩方利用美国社会的种族歧视问题为辛普森开脱。最终,陪审团裁决辛普森无罪。这个判决结果给我们的启示是坚持程序公正是我们在刑事诉讼的各个阶段都应遵循的原则,虽然程序公正不一定会导致实体公正,即公正的审判结果,但是如果忽视程序公正,则会对人权造成更大的侵害。也就是说,这就需要我们在追求实体公正的同时严格坚持程序公正,就算是“放过了一个坏人”,也不能让“宁可错杀三千”的事件发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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