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现行刑法第18条的规定,精神病人只有在不能辨认或者不能控制自己行为的时候造成危害结果,经法定程序鉴定确认的,才不负刑事责任,“尚未完全丧失辨认或者控制自己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犯罪的,应当负刑事责任,但是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由于这类人终究是在认识能力或控制能力部分丧失的情况下实施的犯罪,他们在刑事诉讼中的自我辩护能力如同盲、聋、哑人或者未成年人一样,也相对减弱。因此,这次修改将他们列入了法定援助的范围。至于可能被判处无期徒刑的人也被列入法定援助的范围,主要是考虑无期徒刑是仅次于死刑的严重刑罚,如果面临如此重刑而没有辩护人,对于案件的公正审判缺乏保障。因此有必要将其纳入法定法律援助的范围。
二、提前了提供法律援助的诉讼阶段
以往无论是酌定援助还是法定援助,都是向处在审判阶段的被告人提供法律援助,在审前程序中,犯罪嫌疑人是难以获得法律援助的。新刑事诉讼法则在这个问题上迈出了一大步,把向当事人提供法律援助的诉讼阶段从审判阶段提前到了侦查阶段以及审查起诉阶段。也就是说,处在侦查阶段和审查起诉阶段的犯罪嫌疑人,只要符合前述酌定援助或者法定援助的条件,与处在审判阶段的被告人一样,都可以获得法律援助。为此,法律还要求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于属于法定援助对象的犯罪嫌疑人和被告人负有保障其获得法律援助的责任,要求它们“应当通知法律援助机构指派律师为其提供辩护”。
当然伴随这一变化,在实务上还有一些问题需要解决。譬如“可能被判处无期徒刑的人”在审判阶段不难判断,但在审查起诉阶段特别是在侦查阶段如何判断,就是一个难题,需要在实践中不断摸索、总结。
三、调整了提供法律援助的方式
按照原来的规定,向被告人提供法律援助的方式都是由人民法院为其“指定承担法律援助义务的律师”。这次则把提供法律援助的方式一分为二:其一,对于酌定援助对象,应当由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本人或其近亲属向法律援助机构提出申请。对于符合法律援助条件的,法律援助机构应当指派律师为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提供辩护。其二,对于法定法律援助对象,则根据所处的不同诉讼阶段由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各自通知法律援助机构,再由法律援助机构指派律师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提供辩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