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上数据反映出当前我国大城市以及经济发达地区刑事案件的共同特点及呈现的趋势,也反映出完善我国刑事法律援助制度的现实需求。此外,我国律师业的发展与其他行业一样很不平衡,据媒体报道,尽管律师执业机构发展迅速,但一些数据显示全国还有很多县级地区连一个律师也没有。由此表明加强我国刑事法律援助制度的建设多么迫切!
近年来,社会公众多认为,我国现行的刑事法律援助制度已落后于经济社会发展的形势,不能满足不断增长的刑事法律援助的现实需求,呼吁应当加强刑事法律援助制度的建设。具体而言,应当扩大刑事法律援助的范围,提前提供刑事法律援助的诉讼阶段。经过30多年的改革和经济建设,我国总体经济实力已位居世界第二。这就为加强刑事法律援助制度的建设奠定了物质条件。譬如目前办理一个刑事法律援助案件一般补助律师800元。全国每年有刑事被告人120万人左右。如果为其中一半即60万人提供法律援助,即使按每一案件/被告人补助1000元计算,每年需要6个亿的经费。从目前我国的财力来看应该是能够解决的。
正是在以上背景下,这次刑事诉讼法再修改在刑事法律援助方面迈出了比较大的步伐。集中表现在三个方面:
一、扩大了刑事法律援助的范围
我国现行刑事法律援助可以分为酌定援助和法定援助两个方面。酌定援助是指对公诉人出庭公诉的案件,被告人因经济困难或者其他原因没有委托辩护人的,人民法院可以为其指定法律援助律师为其提供辩护。由于对这类案件的援助要求是“可以”指定法律援助律师,称其为酌定援助。也就是说法院可以视具体情况而决定是否指定法律援助律师。法定援助则是指对于下列三类案件,如果被告人没有委托辩护人,人民法院应当为被告人指定法律援助律师:其一,被告人是盲、聋、哑人的;其二,被告人是未成年人的;其三,被告人可能被判处死刑的。这三类案件无论因何原因,只要被告人没有委托辩护人,人民法院应当无条件地为其指定法律援助律师。由于没有弹性空间而是刚性要求,将其称为法定援助。
这次修改,对以上两种法律援助的范围都扩大了。酌定援助的对象从原来公诉人出庭案件中因经济困难或者其他原因没有委托辩护人的被告人扩大到因经济困难或者其他原因没有委托辩护人的所有犯罪嫌疑人和被告人。法定法律援助的对象则在原来三类案件的基础上又增加了两类:一类是尚未完全丧失辨认或控制自己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的案件,另一类是当事人可能被判处无期徒刑的案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