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知识产权领域,商业标识的保护与反不正当竞争法有着十分密切的关系。商业标识权保护的是商业标识本身的识别性,从而保护了其蕴含的商事主体的信誉(商誉),达到了维护公平竞争秩序的目的,这一点与反不正当竞争法的目标是一致的。即使是主张区别论的学者亦承认商标禁止权的范围大于商标使用权是借鉴了反不正当竞争法的模式。[44]所不同的是,反不正当竞争法乃是通过直接对不正当竞争行为的制止实现维护公平竞争秩序的目的。值得注意的是,其中关于商业混淆的不正当竞争行为,行为人正是通过对他人商业标识的模仿达到搭便车的目的的,法律对这种行为的禁止实际上就赋予了商业标识所有人在此情况下的禁止权。由此,商业标识所有人获得了请求权基础,得依反不正当竞争法寻求救济。此种不正当竞争行为与有奖销售和垄断行为不同,上述两种行为不涉及特定的客体,对商业标识的保护则是以特定客体为中心展开的。正如有学者指出,“那些特别规定的不正当竞争行为,有时又体现为对于特定商业或技术成果的保护,如果从规定受保护成果的构成要件的方式和制止损害这些成果的不正当竞争行为,实际上将这些成果纳入了无体财产的保护范围,其结果类似于注册商标权、专利权等知识产权专门法对特定知识产权的保护”。[45]因此,在商业标识领域,反不正当竞争法其实创设了权利,以反不正当竞争法作为商号权禁止权的来源是没有问题的。由此可见,在我国,商号禁止权的效力不应受地域限制是有实在法依据的。
综上所述,商号权效力地域限制理论的主要缺陷,即在于其以商号权取得过程中消极对抗效力的地域性为基础论证商号权的效力问题,并且该种限制将扩展至商号权效力的全部。作为商业标识权的商号权,其内容由使用权和禁止权两部分构成,无论从哪个方面来看,其权利的效力范围不应存在地域限制,在一个地区登记的商号,无论是其使用权还是其禁止权,均不受商号主管机关管辖范围的限制而应及于全国范围。关于商号与商标的权利冲突现象,有学者指出其“是我国商标注册与企业名称登记管理体制实行条块分割的结果:即……商号与商标的分别保护,即商号保护与商标保护没有统一于知识产权法体系下”。[46]明确了商号权作为商业标识权的地位,即排除了上述以权利取得机制的不同的认定权利效力的基本判断,商标权和商号权冲突的实质在于二者作为商业标识权的相同属性。此种认识对于解决商号与商标的权利冲突有重要的意义,以此为基础,商标权与商号权处于同一权利位阶上,这就较好地解释了“保护在先权利”原则的合理性所在,从而可以为我国商业标识领域权利冲突的解决提供一个较为合理、可行的理论前提。
【作者简介】
朱冬,单位为北京大学。
【注释】《保护工业产权巴黎公约》第8条规定:“厂商名称应在本联盟一切国家内受到保护,没有申请或注册的义务,也不论其是否为商标的一部分。”
《
企业名称登记管理实施办法》第
44条第4项。
《
企业名称登记管理规定》第
3条。
《
企业名称登记管理规定》第
6条第1款。
吴汉东主编:《知识产权法》,法律出版社2007年第2版,第333页。
冯晓青、杨利华主编:《知识产权法学》,中国大百科全书出版社2008年第2版,第506页。
参见陶鑫良、袁真富:《知识产权法总论》,知识产权出版社2005年版,第208页;谢晓尧:《在经验与制度之间:不正当竞争司法案例类型化研究》,法律出版社2010年版,第184页。
吴汉东、胡开忠:《无形财产权制度研究》(修订版),法律出版社2005年版,第410页。
参见吴汉东等:《知识产权基本问题研究(分论)》,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9年第2版,第650~651页。
参见范建、王建文:《商法基础理论专题研究》,高等教育出版社2005年版,第257页。
参见吴汉东主编:《知识产权法》,法律出版社2007年第2版,第13页。
有学者对商号在特许经营中的地位进行了考察,认为在我国现行商号登记制度下,商号的许可使用在特许经营中存在障碍。参见张驰、孙维飞:《论特许经营体系中商标和商号的地位》,载《政治与法律》2008年第1期。
德雷特勒:《知识产权许可》(上册),王春燕等译,清华大学出版社2003年版,第1页。
参见德雷特勒:《知识产权许可》(上册),王春燕等译,清华大学出版社2003年版,第16页。
“湖南老百姓大药房与宁乡县老百姓大药房案”,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长中民三初字第458号民事判决书,转引自谢晓尧:《在经验与制度之间:不正当竞争司法案例类型化研究》,法律出版社2010年版,第185页。
孔祥俊:《商标与不正当竞争法:原理和判例》,人民法院出版社2009年版,第615页。
参见《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专利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若干规定》第
16条。
范建、王建文:《商法基础理论专题研究》,高等教育出版社2005年版,第263页。
吴汉东主编:《知识产权法》,法律出版社2007年第2版,第333~334页。
苏跃飞、丁丽宏:《商号保护法律制度的国际比较》,载《商业时代》2008年5期。
美国《兰哈姆法》第45条。
罗伯特·P·墨杰斯等著:《新技术时代的知识产权法》,齐筠等译,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3年版,第446页。
Charles R. McManis, Intellectual Property and Unfair Competition, Thomson/ West, 2004, pp. 117-118.
曾陈明汝:《
商标法原理》,中国人民法大学出版社2003年版,第265页。
王欢:《中外商号法律制度比较研究》,华东政法大学2008年法律硕士论文,第15页。
日本《商法典》第20条。
参见松波仁一郎:《日本商法论》,秦瑞玠、郑钊译述,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5年版,第40页。
参见李明德:《中日企业名称保护比较研究》,http://www.iolaw.org.cn/showArticle.asp?id-2124, 2009年10月20日最后访问
德国《商法典》第29条。
德国《商法典》第37条第2款。
C. w.卡纳里斯:《德国商法》,杨继译,法律出版社2006年版,第334页。
参见邵建东:《德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研究》,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1年版,第243页。
刘春田主编:《知识产权法》,高等教育出版社、北京大学出版社2007年第3版,第209页。
参见《
企业名称登记管理规定》第
1条。
李明德:《中日企业名称保护比较研究》,http://www.iolaw.org.cn/showArticle.asp?id=2124,最后访问时间:2009年10月20日。
卢海君:《论知识产权诸制度间的协调》,载《重庆工学院学报(社会科学版)》2008年第1期。
参见《
商标法》第
52条第1项。
参见叶青:《北京市企业字号与商号问题的调查》,载《中华商标》1998年第1期。
孔祥俊:《商标与不正当竞争法:原理和判例》,人民法院出版社2009年版,第18页。
王莲峰:《商业标识立法体系化研究》,北京大学出版社2009年版,第27页。
参见C. W.卡纳里斯:《德国商法》,杨继译,法律出版社2006年版,第344页。值得注意的是,德国反不正当竞争法关于禁止混淆的规定已被纳入《商标和其他标记保护法》并作为商业标识权的内容之一,但是,在德国学者眼中,对商号的民法保护和知识产权法保护仍是存在区别的。
参见李琛:《论知识产权法的体系化》,北京大学出版社2005年版,第168-174页。
郑成思:《知识产权论》,法律出版社2003年第三版,第266页。
参见刘春田主编:《知识产权法》,高等教育出版社、北京大学出版社2007年第3版,第305页。
孔祥俊:《商标与不正当竞争法:原理和判例》,人民法院出版社2009年版,第644页。
祖亚锋:《论商标权与商号权的冲突及其解决》,http://www.civillaw.com.en/article/default.asp?id=31876,最后访问时间:2009年11月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