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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号权效力地域限制质疑

  

  3.商号权作为在先权利的可能性


  

  在外观设计专利权和商标权的授权条件中,均存在“不与在先权利冲突”的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专利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若干规定》明确将商号权作为在先权利处理。[17]在商标领域,商标法虽然未明确规定在先权利的范围,但2005年12月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颁布的《商标审查及审理标准》已将商号权作为在先权利之一加以明确:“将与他人在先登记、使用并具有一定知名度的商号相同或者基本相同的文字申请注册为商标,容易导致中国相关公众混淆,致使在先商号权人的利益可能受到损害的,应当认定为对他人在先商号权的侵犯,系争商标应当不予核准注册或者予以撤销。”从各国立法以及理论界和实务界的观点来看,商号权作为在先权利而存在是毋庸置疑的。商号权作为在先权可以对抗专利权和商标权这一类效力及于全国范围的权利的事实亦表明,商号权的效力范围不应仅限于其登记机关的管辖地域范围之内。


  

  三、国外关于商号权效力的立法和学说


  

  如本文所述,学者主张商号权效力的地域限制理论与我国实行的商号登记制度有关,因此有必要对商号权的取得与商号权效力的关系进行分析。关于商号权的取得,大体有两种立法例,即使用取得主义和登记取得主义。以下就两种立法例中(尤其是采登记制的国家)关于商号权效力的规定和学说进行大略分析。


  

  (一)使用取得主义下商号权的效力


  

  在使用取得主义下,商号一经使用,使用者即可取得商号权,无需履行登记注册手续。采使用取得主义的国家主要有法国、美国等。


  

  1.法国


  

  在法国,商号权的取得来自于使用而非注册,在进行商事登记时亦无需审查商号,法国法律也没有规定取得商号的程序。“所谓使用,是指公开的使用,并且必须是面向公众足以使公众知悉的使用。……将商号登记在商事登记薄,并不能产生商号权,因为登记行为并未与公众接触,不能构成使用行为”。[18]1998年法国里昂法院曾判决认为,商号权可以在全国领土范围内得到保护,不问它的知名度有多大和使用的范围。同年,法国最高法院也判决认为,对商号的保护不限于本国领土的一部分。[19]因此,法国司法实践对于知名商号的保护特别重视,法国法院认为,商号的所有者可以凭借商号知名的事实而创设绝对权,以此对抗任何人。[20]


  

  2.美国


  

  在美国,商号或商业名称(tradename),“包括个人姓名、商号名称以及制造者、工业家、商人、农业家等用以识别他们的企业、行业或职业的商行名称;还包括个人、商号、协会、有限公司、公司联合组织以及从事贸易或商业并能向法院起诉或被诉的制造、工业、商业和农业等组织依法采用的名称或牌号”。[21]由于商号识别的是商号主体本身,所以不受联邦法的保护,但是商号可以受到州普通法的保护,“州普通法禁止他人使用可能引起混淆的类似公司名称”。[22]但如果商号具有了标示商品或服务来源的作用,可以依照联邦法注册为商标。此外,商号的所有者也可以禁止可能造成混淆的相似商标的注册;可以阻止复制或模仿该名称物品的进口;以及可以对在商业上误导性的使用原产地或误导性陈述的行为提起民事诉讼。[23]正如有学者指出的那样,“实际上,美国法院对于未注册(为商标)之商号,亦依保护商标之一般原则给予保护”。[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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