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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的社会实证研究之能与不能

法的社会实证研究之能与不能


任岳鹏


【摘要】目前,在颇多的中国法学研究者的眼中,法的社会实证研究是法学研究具有独立性、本土性和科学性的归途。然而,这一研究方法存有不容忽视的局限性,这表现在:社会实证研究达不到绝对客观;社会事实做不到价值无涉;社会实证研究无法代替价值分析;单纯的社会实证研究无法承受法学研究之重。正确的选择是坚持实证研究与价值分析的结合。
【关键词】社会实证;事实;价值
【全文】
  

  法的社会实证研究(又可称为社会实证法学研究)是法社会学[1]所使用的主要研究方法,也是法社会学与其他法学流派在方法论上的根本区别。当前,随着法社会学在中国的兴起,法的社会实证研究也日益受到法学界的青睐与推崇。然而,这一研究方法产生与兴起的深层原因是什么?它可以解决哪些问题?又在哪些问题上无能为力?对此,我国法学界鲜有论述,也缺乏清醒客观的认识,甚至出现了“方法垄断”、“话语垄断”现象。[2]本人不揣浅陋,尝试对此种研究方法的“能”“不能”发表一点粗浅的见解。


  

  一、社会实证法学研究在我国兴起的原因


  

  法社会学属于实证主义法学,[3]强调用实证方法研究法律生活中的经验事实。在一定程度上,法社会学就是借用了社会学经验实证研究方法才出现的一个崭新的法学流派。[4]


  

  法社会学研究在中国究竟始于何时?目前尚有不同认识。多数学者认为,19世纪末20世纪初,法社会学开始在中国传播和萌芽,其标志是孟德斯鸠《论法的精神》以及其他一批法社会学著作被译成中文。[5]二十世纪三四十年代,法社会学研究在中国出现了短暂的繁荣,有一批社会学学者开始了法社会学研究,如瞿同祖对有关“中国法律与中国社会”所做的法社会学研究、费孝通关于“乡土中国”法律问题的研究等。随后,由于众所周知的原因,法社会研究处于沉寂状态。20世纪80年代,法社会学研究开始在中国大地上复兴,其标志是1987年9月在北京举行的全国首次法社会学理论讨论会。进入20世纪90年代以后,我国的法社会学研究开始步入蓬勃发展时期。这一时期,不仅一大批国外法社会学著作被介绍到中国,而且中国大陆涌现了一大批法社会学学者和著作,如朱苏力先生的《法治及其本土资源》、《送法下乡—中国基层司法制度研究》;朱景文先生的《比较法社会学的框架和方法》;高其才先生的《中国习惯法论》;云南大学田成有教授的《乡土社会中的民间法》等。不过,学者们同时认识到,中国法律社会学研究还存在明显不足,典型表现就是从事法律社会学研究的学者大多缺少社会学背景,缺乏系统的学术训练。[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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