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是增强威慑力量,保障执行秩序。司法警察着警服、带武器,服从命令,听从指挥,实行军事化管理,具有比一般文职官员,尤其是法官执行时强烈得多的强制力、震慑力和战斗力,可以避免执行过程中可能发生的抗拒执行或暴力抗法事件,即使发生也容易及时控制或制止,在化解和遏制强制执行过程中激化的矛盾往往能起到事半功倍的效果。因此,在我国社会整体上法律意识比较淡薄、被执行人拒不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比较普遍、暴力抗拒执行时有发生的社会主义初级阶段,司法警察作为民事执行的主体,具有强大的威慑作用,他们往往被置于处理暴力抗拒执行的第一线。据笔者调查统计,2007-2009年,湖南法院共处理暴力抗拒执行事件1194件,其中司法警察独立执行遭遇暴力抗拒执行事件占13.57%,比执行局单独执行时低22.30个百分点;司法警察协助执行时占19.93%,比执行局单独执行时低16个百分点;“执警合一”执行时占30.57%,比执行局单独执行时低5.36个百分点。在处置暴力抗拒执行的过程中,执行人员受伤411人,其中司法警察独立执行时受伤人数占7.54%,比执行局单独执行时低39.66个百分点;司法警察协助执行时受伤人数占23.84%,比执行局单独执行时低23.36个百分点;“执警合一”时受伤人数占21.41%,比执行局单独执行时低25.79个百分点(表9)。司法警察的职业威慑力、战斗力和职业献身精神,充分显示出对于遏制和处置暴力抗拒执行事件上的优势,有效防止了暴力事件,维护了民事执行的法律权威。
三是加大执行力度,增强执行效果。现行体制下,司法警察没有独立的执行权,而是依附或依赖于执行局,在参与执行过程中方方面面都受到执行法官或执行员的制约和限制,又要接受法警支(大)队的领导和指导,而司法警察支(大)队和执行局是法院内平级、平行的机构,参与执行时需要协调的环节多,协同难度大,大大影响司法警察参与执行的效率和效果,因而笼统地看,司法警察参与执行似乎不存在明显的比较优势。而在“执警合一”的参与执行方式下,由于统一了执行的领导,降低了执行局与司法警察支(大)队之间的协调成本,具有执行警务化的雏形,其执行效果就十分明显。据笔者调查统计,2007-2009年,湖南法院“执警合一”的执结率为88.78%,比执行局高5.65个百分点;净执结率为64.74%,比执行局高1.16个百分点(表10)。这是就单个指标的比较而言的。如果进行综合比较,就“执结率”、“净执结率”、“标的执行到位率”和“执行时间”5个指标进行主成分分析,计算“执警合一”和执行局单独执行下执行效果的综合得分,分别为1.453、-0.157,前者是后者的10.25倍。从个别地区看,益阳市中级法院1999年实行“两块牌子、一套人马”后,当年案件执结率为49.14%,此后连年攀升,2009年达92.13%。宁乡县法院成立执行警务局后,2009年执结率达87.5%,在“全国集中清理执行积案活动”中清理并执行积案1356件,有财产可执行积案的执结率达100%。汩罗市法院2004年实行执行警务化改革,2005年执结率即达85.91%,比2002年提高1倍多,2009年进一步提高到96.2%(表11)。这些法院司法警察参与执行的案件质量也相应提高,执行行为被上级法院撤销或改正率下降,执行信访案件明显减少。
四是优化执行队伍,增强执行能力。司法警察如果囿于现行体制和职能的狭隘规定,局限于押解、值庭、警卫等传统工作而不参与民事执行,或者即使参与执行,也是在执行局的主导下,处于“次要”、“辅助”、“协助”的地位,司法警察的优势作用不能充分发挥出来,而被认为是四肢发达、头脑简单的“武夫”。长此以往,就会造成司法警察自暴自弃、不求上进、不安心工作的恶果,这不仅仅是司法警察个人的损失,必将严重影响司法警察队伍的发展,影响法院执行工作品位的提升实际上,司法警察是一支特别优秀、特别能战斗的年轻化队伍,政治素质好,文化程度高,司法资格人员比例高,许多干警积累了多年的司法警务和执行工作经验。据笔者的调查统计,截至2010年4月30日,湖南法院司法警察45岁以下人员的比例为57.53%,本科以上学历达66.06%,通过司法考试取得司法资格的比例为35.77%,具有五年以上司法_L作经历的比例为81.64%,除对个别素质低、不适合做民事执行工作的人员进行内部岗位调整外,整体上完全能够适应执行工作的需要。如果把执行局和司法警察混合编组,组建为执行警务局,担负司法警务和民事执行两项职责,优势互补,人尽其能,则能够发生“1+1>2”的效应。合并后的执行警务局比司法警察支(大)队本科以上学历的比例可提升7.97个百分点,司法资格人员比例提升10.86个百分点,5年以上司法经历人员的比例可提升0.85个百分点。虽然司法警察队伍中法官的比例只有!5.40%,但有警衔的比例高达70.32%,合并后,执行警务局有警衔的比例可达44.42%,比执行局高27个百分点,更符合民事执行权强制性、对抗性对司法警察的职务性需要(表12)可见,执行队伍的素质可实现巨大的飞跃,强制执行能力明显增强,从而为执行工作提供坚强的组织保障。同时,随着机构合并和人员减少,现有的车辆、械具、头盔、防弹背心等物资装备可以更集中使用,能够大大提高司法警察的装备水平和快速反应能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