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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警察参与民事执行的实证研究

  

  (二)独立式执行模式


  

  是指司法警察机构作为执行主体独立行使执行权,实际上是“第二执行局”。目前,湖南法院有3个中级法院、39个基层法院实行这种模式,占中级法院、基层法院数的21.43%和31.20%。这种执行模式的特点主要表现为司法警察机构在执行资格、执行行为的“独立自主”上:一是司法警察机构是独立的执行主体,与执行局没有从属、主次之分。二是司法警察独立实施执行行为,不受执行局的指挥与指导。三是司法警察与执行局按一定的标准划分各自管辖的案件,在各自管辖的案件范围内依法独立执行,而不是就某一个案件执行的不同环节、不同阶段进行分工。司法警察独立参与执行时,如何与执行局分配案件,各地法院做法不完全一样,归纳起来,主要有4种方式(表3):(1)按案件编号分配案件,比如,单号案件归执行局执行,双号案件则归司法警察机构执行。这种标准分配案件的法院有7个,分配的案件数占29.07%。(2)按案件性质分配案件,有28个法院,分配的案件数占65.57%。比如,法院裁判的案件由执行局执行,非诉案件由司法警察机构执行。(3)按地域分配案件,即按法院管辖的行政区分配案件,属于某一范围内行政区的案件由司法警察执行,另一范围行政区的案件归执行局执行,而不管案件的类型与难易程度。这种情况有6个法院,分配的案件数占4.78%。此外,有1个法院司法警察只能执行支付令,其案件数占0.58%。司法警察独立执行,是法院两个内设机构独立行使执行权,执行行为独立进行,相互之间无隶属之分,无主从之别,而存在着竞争关系。


  

  (三)“两块牌子”模式


  

  执行局和司法警察两个机构不是分别行使执行权,而是共同行使执行权,在组织结构上实行的是“两块牌子、一套人马”,即执行局和司法警察机构都存在,对外有两个机构,但人员、工作实际上合并在一起。执行局负责人就是司法警察机构负责人,反之亦然。执行局与司法警察机构的工作人员均有执行员和司法警察双重身份,担负执行和司法警务双重任务。湖南省实行这种模式的有1个中级法院、14个基层法院,配备人员251人,执行案件13895件,解决实体性争议338件、程序性异议799件,担负警务26840次(表4)。这种模式以益阳市法院为代表。益阳市中级法院辖安化、桃江、沅江、南县、赫山、资阳、大通湖管理区7个基层法院。自1999年初开始,益阳市经过积极探索,多方论证,在充分借鉴外地法院经验的基础上,对执行、司法警察机构的管理体制、工作机制进行改革,执行局、法警支(大)队实行合署办公,“一套人马,两块牌子”。执行局长兼任法警支(大)队长,副局长兼任副支(大)队长,并设立政委,负责思想政治工作。其他人员均有执行员及司法警察双重身份,既办理执行案件,又担负警务工作,但分配工作时则因人而异,用其所长,有所侧重。有的侧重于执行工作,有的侧重于警务工作;有的侧重办理执行实施事项,有的侧重办理执行审查事项,还有的侧重于负责执行综合事项。这项改革,益阳市两级法院同步进行,至今已十年有余。


  

  (四)“司法警察局”模式


  

  将法院原有的执行局与司法警察机构合并,成立司法警察局。司法警察局既是民事执行机构,又是司法警察机构,负责民事执行、执行争议与异议裁决、司法警务、指导管理4项职能。实行这种模式的有泪罗市法院、长沙县法院,这两个法院司法警察局共配备人员68人,2007-2009年执结案件2790件,裁决执行实体性争议和程序性异议35件(表5)。汩罗市法院在20世纪八十年代初成立执行庭,后改为执行工作局,1994年组建司法警察大队。之后,执行局和司法警察大队多次分分合合,都不尽如人意。2004年该院将执行局与司法警察大队合并,组建司法警察局。司法警察局的主要职责是:刑事审判的押解、看守、值庭、警卫,法院机关的安全保卫,民事、行政、刑事案件的执行。截至2010年4月,该院司法警察局有29名授衔法警、8名聘任制法警,在湖南省基层法院司法警察队伍中规模最大。长沙县法院从2002年开始把民事执行权全部交给司法警察行使,2003年即执结案件近1000件。2003年底,该院正式成立司法警察局,下设执行大队、警务大队和直属大队。执行大队行使执行实施权,警务大队担负警政、警训、值庭、押解等职责,直属大队担负处置突发事件及安全保卫的职责。[1]2004年,该院执结案件1003件,执结率82.28%;2005年执结率进一步上升为88.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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