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警察参与民事执行的实证研究
石时态;屈国华
【摘要】湖南法院司法警察参与民事执行具有一定的普遍性,主要有协助执行、独立执行、“两块牌子”、司法警察局和执行警务局五种模式。司法警察参与民事执行,具有缩小执行成本、提高执行效益,增强威慑力量、保障执行秩序,加大执行力度、增强执行效果,优化执行队伍、增强执行能力等显著功效。但司法警察参与民事执行的法律规定不明确,程序规范不具体,权力分配不清晰,实践中存在的问题较多。应整合人民法院既有的执行局与司法警察机构,在人民法院设立相对独立的执行警务局,统一行使民事执行权和司法警务权。执行警务局按行政机构定位、设计、运行和管理,与同级人民法院和上下级执行警务局是“归口管理,双重领导”的体制。执行警务局人员定位为司法警察。在人民法院另设执行审判庭,按诉讼程序审理执行实体性争议,实现司法对民事执行权的监督和制约。
【关键词】强制执行;司法警察;执行警务化
【全文】
我国民事诉讼法规定民事执行由执行员进行,实际上是法官进行。为破解“执行难”,人民法院司法警察机构按照法律和最高人民法院有关司法解释,参与民事执行,在某些地方蔚为普遍,并发展出形形色色参与执行的模式,发挥了难以替代的作用。本文拟对湖南法院司法警察机构参与民事执行情况进行实证分析,期望为完善司法警察参与民事执行,实现民事执行警务化提供一种实证视角。
一、司法警察参与民事执行的实践模式
执行局和司法警察机构是各级人民法院的内设机构,分别担负民事执行和司法警察任务。根据法律、司法解释和执行工作需要,司法警察可以通过各种途径和方式参与民事执行,从湖南来说,主要有五种模式,即司法警察协助执行局执行、司法警察机构独立执行、司法警察机构与执行局两块牌子一套人马执行、司法警察机构与执行局合并成立司法警察局负责执行、司法警察机构与执行局合并成立执行警务局负责执行(表1)。后三种模式有时又称“执警合一”。据笔者调查统计,湖南省14个中级法院、125个基层法院中,司法警察参与执行的中级法院有6家、基层法院有70-80家。2007-2009年,湖南省法院系统执行各类民事案件12.16万件,其中执行局独立执行7.90万件,占64.97%;司法警察机构协助执行0.95万件,占7.81%;独立执行1.41万件,占11.59%;“两块牌子、一套人马”执行1.39万件,占11.44%;司法警察局执行0.28万件,占2.30%;执行警务局执行0.23万件,占1.89%。司法警察机构以这五种模式共参与执行案件4.26万件,占35.03%。
(一)协助执行模式
这是目前司法警察参与执行的一般模式,也是法定的司法警察参与执行模式。即司法警察根据执行法官或执行员的指示参与案件的执行,在执行过程中起辅助作用。其主要职责是:送达执行法律文书;依法官或执行员的指示进行搜查、扣押、冻结、查封、强制退出、迁出土地和房屋,实施拘传、拘留等;维护执行现场秩序,防止哄抢、毁损执行文书、装备和被执行的财物;制止各种违法行为,处置突发事件,保障执行活动顺利进行和执行人员人身安全等。司法警察协助执行,只是参与强制执行过程的某一方面或某一阶段的活动,具有以下3个特点:(1)协助执行只是强制执行的阶段性或部分性参与,而不参加全部执行过程,案件的执行是法官或执行员负责。(2)协助执行是根据执行法官或执行员的指令,在执行局统一部署、指挥、协调和指导下进行的,不是司法警察独立办案。(3)协助执行中,是法官或执行员主导执行,司法警察则处于辅助地位,一般只参与重大的执行行为,实施执行措施和强制措施。这种模式下,司法警察在执行中没有独立的执行主体地位,只是协助执行局实施某些执行行为。从法律上说,司法警察只是执行的协助者,而不是民事执行主体,处于从属地位。据笔者调查,2007-2009年,湖南法院3个中级法院、24个基层法院司法警察参与协助民事执行,分别占中级法院、基层法院数的21.47%和18.93%。在全省法院执行案件所实施的全部执行措施中,司法警察协助执行的比例,拘传占25.08%,拘留占18.02%,强制退出、迁出土地或房屋占21.61%,搜查、扣押、冻结、查封分别占9.92%,9.77%,8.24%、 6.37%(表2)。